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男方欠下巨额债务,女方赶紧揽走房产并要求离婚
赖先生因投资失误欠下巨款,其太太温小姐得知后马上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于是在过去一段时间,夫妻二人进行了一系列“神操作”……
2019年3月20日,夫妇二人将共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过户至温小姐一人名下。3月22日,双方在广州某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并载明前述房屋及另一处位于番禺区某小区的802房均归温小姐一人所有。
同时,赖先生还承诺由他负责偿还所有房屋抵押贷款、欠款,并愿意从2019年3月起,将自己全部正当收入直接转入温小姐个人账户,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债务以及生活费开支;承诺不得擅自借钱给任何人或为他人担保借钱、不做任何损害家庭利益和侵害温小姐及女儿的事情……
后来,债主催得紧,赖先生由于手里实在没钱,唯有变卖房屋。2019年5月20日,夫妻二人和温小姐的姐姐温大姐一起与案外人周先生签订《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番禺区某小区801房(温大姐名下,建筑面积60平方米)、802房(此前有协议归温小姐,但产权仍登记在赖先生、温小姐夫妻名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260.8万元转让。
2019年6月8日,温小姐向赖先生转款22万元。
由于赖先生的债务实在庞大,温小姐难以承受,于是在2019年8月28日起诉离婚,法院于同年11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
赖先生债务缠身,为了尽快解困,他突然想到一招,于是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此前夫妻二人在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温小姐返还海珠区某房屋原本属于自己共有的产权份额,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而在2019年5月20日出售给周先生的番禺某小区802房所得的188万元房款,自己应分得一半。赖先生期望推翻之前的约定、要回自己已转让的财产份额帮自己还债。
法审结果
想借债主利益受损为由,起诉女方拟夺回自己份额未果
在法庭上,赖先生提交了夫妻二人与案外人周先生所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番禺区某小区802房的售价为188万元。对此,温小姐反驳说该合同是为了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所用,实际上801房、802房共卖了250万元,802房价款应为125万元。赖先生虽然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的出售总价为250万元,但坚持802房应以合同价188万元为准。
庭审中,赖先生向法庭提出,他们夫妻二人的财产协议是自己欠下巨额债务后在温小姐逼迫下签订的,温小姐负有帮助自己解决债务问题的义务。但赖先生未能提出受逼迫签订协议书的证据。
此外,赖先生提出,案涉《夫妻财产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可能损害案外债权人权益,因而法院应当支持自己解除该协议书的诉请。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判决驳回赖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赖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法院于本案中处理的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与第三人无涉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上述案例中,赖先生与温小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已经过公证,双方并于协议书中声明“签订本协议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愿,也清楚上述协议签订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认定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双方签字后协议已依法成立。
赖先生主张协议书系受温小姐胁迫签订,同时主张温小姐负有帮助他解决债务的义务,协议书是附条件、附义务的夫妻财产约定,但赖先生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有读者可能会问,赖先生提出案涉的夫妻财产协议相关约定可能会损害赖先生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法院为什么不予理会?
李燕玲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法院应处理的仅仅是原、被告夫妻双方的内部财产关系,与第三人无涉;且《夫妻财产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知悉该协议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第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也即是说,如果确实存在案外债权人因本案中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相关约定导致其财产权益受损,该债权人是可以另案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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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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