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为老公和婆婆共有,离婚时索要一半,法院不支持!
2020-08-22 12:4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交易金额仅1000元,房产就变成婆婆独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分居一年后婆婆和丈夫重新分割房产份额后出售,婆婆成唯一产权人

李先生和赵女士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夫妻。2002年,李先生和母亲一起在荔湾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共同共有。此后上述一家三口就住在这套房内。

2017年,李先生和赵女士感情起波澜,赵女士搬出去和李先生分居。2018年5月,李先生和母亲签订《析产协议》(经房管部门备案),约定上述房屋产权由母亲占99%份额、李先生占1%。

同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并约定:上述房屋交易面积为0.59平方米;经协商,甲方(李先生)将自己的1%产权出售给乙方(李先生母亲),交易后,乙方占有全部产权;该房地产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成交金额为1000元。

签订买卖合同7日后,李先生妈妈获核发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全部登记到她名下。

时间只过去不到一个月,赵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属于李先生所有的1/2房产。鉴于该房屋已登记在李先生母亲名下,赵女士撤回了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表示之后再另案起诉去撤销李先生与其母亲的转让协议。最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未涉及房产分割问题。

随后,赵女士便将李先生母子告上法庭,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及其母亲购买了上述涉案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李先生拥有一半产权,因而该一半产权应为自己和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后期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自己与李先生于2017年分居,而李先生明知双方会走到离婚这一步,于是恶意在2018年5月将该房屋析产后卖给自己母亲。这种行为属故意转移财产行为,因此要求法院判李先生及其母亲签订的涉案房屋析产协议和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结果
买房钱是婆婆独资,瓜分房产请求被驳回

法院受理开庭时,李先生提出,涉案房屋是母亲全额出资,赵女士一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他和母亲一直不同意。李先生的母亲则表示,自己之前因为单位的房改房拆迁,获得了一笔补偿款,于是就用这笔钱购买了涉案房屋。

庭上,李先生提交了购买涉案房产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母亲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流水,还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母亲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事实。

羊城派资料图片

最后,法院认定李先生和其母亲签订的涉案房屋析产协议和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父母出资购房需视具体情况认定房产归属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述案件从表面事实看,似为李先生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份额低价转卖其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李先生举证证明涉案房产全部为母亲出资的情况下,结合该房产登记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产权份额应视为其母亲对儿子一方的赠与,故该部分产权份额应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李先生处分个人财产无需经配偶同意。故李先生与共母亲签订的《析产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法院驳回赵女士的诉请合法合理。

李燕玲律师表示,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比较普遍。而房产最后的归属却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出资是在子女婚前婚后、全额还是部分出资、所购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等方面,再结合相关法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方能认定。置业非小事,父母若决定出资为子女购房,可事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妥善安排相关事项,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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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施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