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前妻状告前夫离婚时隐瞒还有一套房产
罗女士和王先生结婚18年,育有一个16岁的女儿,两人于2016年6月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其生活费、教育费等成长所需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约定: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位于海珠区的房产1和荔湾区的房产2以及小汽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海珠区房产3,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将产权立即过户到女方名下;
3.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谁借谁负责还。
离婚一年半后,王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前妻将他告上法庭,提出“近期发现王先生离婚时,隐瞒自己名下有一套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天河区房产4,现要求分割该房产”。
罗女士同时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而主张自己应占该房产的80%份额,王先生占20%份额,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须把该房产折价的80%即200万元支付给自己。
庭审结果
产权各占50%、剩余房贷双方各承担50%
法院开庭审理,王先生指出其实前妻是在撒谎,自己从未隐瞒天河区房产4的存在,罗女士不但知道,而且离婚时双方已口头约定该房产归男方所有,如今这也是自己的唯一居所。至于为什么该套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先生表示,当初双方只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哪些财产归女方,归男方的则没有写进去。
为证明所说事实,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系由律师向二人的女儿小王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询问视频。该律师指出,小王现年16周岁,有分辨能力,可以作证。证言中小王陈述母亲在离婚前已知道房产4的存在,因父母离婚前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父亲很早就搬出去在天河区的房产4居住。
但罗女士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确认,声称这是在王先生代表律师诱导作出的。
由于离婚后小王由罗女士负责抚养,故法院通知罗女士将小王带至法院出庭作证,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但罗女士仍坚称女儿在外地读书无法到庭作证。法院据此情况经过综合分析,对小王的证言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涉案的天河区房产4由罗女士和王先生各占50%产权,剩余住房按揭贷款双方各承担50%。
律师说法
不应有的财产损失,源于随意而就的离婚协议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
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代理律师通过举证证明对方离婚前即已知晓涉案房产的存在,王先生并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成功阻击了前妻想要拿走涉案房产80%份额的企图。
但是,因为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经口头约定分割了涉案房产,需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尚未分割,王先生的唯一居所还是被前妻分走了一半产权。
李燕玲律师表示,王先生的惨痛教训提醒市民,若遇到同类情况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口头约定不可取。口头约定往往难以取证,特别是离婚财产分割这样的大事,如果真如王先生所说仅仅是口头对部分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如此做法着实太过草率。
二、随意起草离婚协议风险难测。离婚预示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方方面面,且无一不与法律问题紧密相关。尤其是对大额财产的分割,处理时更需谨慎,最好事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委托律师结合自己的意愿,起草、制定相关的协议文本,以保证离婚协议的合法及有效性,合理保护双方的正当利益。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羊城晚报资料图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