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丈母娘出资44万元买房,小两口离婚竟能分68万涨价红利
小雪几年前在市中心看中了一套两房单位,无奈当时手里的钱不多就打住了,妈妈王姨见此,于是跟女儿说自己可以帮她出资44万元首付。
小雪和丈夫阿鸿结婚多年,老公常年外地跑,家里的事情都是由她来打点,她和妈妈经常住一块儿。买房的事情阿鸿也同意,小雪为免弟弟不高兴,于是根据划款时间,向妈妈写了三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3万元,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万元。
小雪很有投资眼光,她买的那套房子,市场价已从当年购入的160万元涨到现在的228万元。怎知,阿鸿和小雪在去年因感情破裂到法庭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而上述房屋他们二人要求各分114万元。
王姨得悉此时感觉自己亏大了,于是就把女儿和阿鸿告上法庭,要求追讨44万元欠款。
阿鸿表示自己完全不知小雪向妈妈借款一事,认为那是王姨的无偿赠与;而王姨提供的借条仅有小雪一人签名,并无自己的名字。
庭审结果
款项性质要从证据、社会习惯、公平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法庭认为,在中国社会,子女买房父母资助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该笔资助款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难以厘定,应属性质待定的状态,并要根据证据、社会习惯、公平等多重因素综合评判。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款项属借款性质,判决小雪和阿鸿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姨偿还借款44万元。鉴于借条上并未写明借款利息,因此,对王姨诉请二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本案有几个关注要点:
第一,从证据角度来说,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即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
本文案例中,王姨提出的证据足可证明款项交付的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内容,阿鸿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但他并无证据证明王姨将案涉款项赠与他们二人。
第二,从社会习惯角度来说,在中国社会,按照社会观念的通俗理解,女儿、女婿向丈母娘借钱,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丈母娘不需要女儿女婿还款,一般正常的理性认知,都是女儿、女婿应该偿还借款的,一般不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
第三,从公平角度而言,父母之所以资助子女购房的目的通常有二,一是减轻子女经济压力从而构建美满家庭,二是希望子女生活会更好。王姨出资给小雪买房亦是基于前述两种目的。
当小俩口婚变,王姨的出资目的显然落空,但案涉房产目前已涨了68万元,女儿夫妇二人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亦能分享这一红利,而本案的唯一利益受损方仅有王姨一人。
综上所述,在阿鸿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王姨无偿赠与的情况下,法官综合考量社会习惯和公平等因素,判定案涉款项属借款性质合法合情合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施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