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通讯员 梁艳华
广州的汪女士因经营生意欠债,想卖房还债,却发现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家婆名下,于是一家人就起了纠纷。无奈,她于是向广州市妇联和专业律师求助。
案例回放
卖房还债遭丈夫拒绝
汪女士与丈夫结婚27年,育有一儿一女,女儿今年27岁,儿子今年25岁。夫妻二人一直在广州经商,后因汪女士要到北京开拓市场,夫妻二人从2000年开始分居。
近年来,其丈夫不断声称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汪女士就将在北京的经营收入都转给了丈夫。由于经营需要,汪女士于2013年回到广州,此时却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夫妻二人感情越来越淡薄,其丈夫甚至对她实施家暴。
汪女士因经营生意欠银行信用卡债务27万元、亲戚借款70多万元,日前便想将此前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出售套现用来还债,她翻出房产证竟发现房子是写在家婆名下。为此她提出强烈异议,并要求卖房还债,但丈夫态度强硬并予以严正拒绝。
在妇联的协助下,相关律师帮她分析如果离婚,其债务、房屋如何认定、分割但问题;同时协助其与丈夫进行谈判,并夺回协议主导权,后来她与丈夫达成共识,丈夫答应替其偿还部分债务。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权以公示登记为准
越秀区人民法院房产庭的法官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该房产应登记在夫妻一方或是夫妻双方名下。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以公示登记为准。因此,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应被认定为登记一方父母所有,而非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是汪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购买的,但因登记在汪女士婆婆名下,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其丈夫母亲所有,汪女士仅可被认定为出资人,而非房屋所有人,只能获得与其出资款相等的房屋价款,而无权出售房屋还债。
越秀区人民法院房产庭的法官提醒:
很多人在购房时,容易忽略房产证上登记产权人的重要性,误以为只要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现象较为常见,但也不排除出现上述案例中房屋被登记在夫妻双方之外第三人名下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他人做嫁衣裳”,夫妻二人在出资购房时,最好将出资者本人的姓名登记在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以实现公示登记的法律效力。这样,日后如果有什么变故也不用“哑巴吃黄连,有苦讲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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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