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派记者 梁栋贤
买卖不成,若是买方反悔,定金归卖方所有;若是卖方反悔,要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规矩。
不过,有人买卖不成诚意金却未获得任何赔偿,这究竟是为什么?
明明谈好了,业主却反悔
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随即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诚意金。
但是,当中介公司联系卖方、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诚意金时,卖方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公司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卖方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诚意金。
但张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公司未取得一致。张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请求,张某上诉后,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居间方不能替买卖方承担成交义务
这类纠纷有一个共同特征:买方和居间方在认识上存在差异。
买方认为,既然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诚意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这就是中介公司违约。
即买方误认为中介公司必须居间成功,否则违约。这多是由于房价上涨,买方买房不成,心理难以平衡引起的。
实际上,买卖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少了这样一份重要的书面文件,这样的主张法院自然不能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
即居间人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
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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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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