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大半年新房突被查封,新业主要背老业主的“锅”?
2020-02-08 12:25 羊城派 原创
买了房,尽快过户最关键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房款已交大半,原业主债权人不依不饶想收房

崔先生在老家有一套商品房,2017年决定在广州定居,于是把老家的房子卖掉在广州买房。

把老家的房产整合一下,进军大城市!

同年8月,崔先生与刘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购买其位于天河的房子,售价690万元。

签约当天崔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协议规定,崔先生须在1个月内缴较首付房款480万元,剩余的190万元则通过贷款支付,支付首期后崔先生便可入住。

崔先生如约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首付合共500万元,并如约顺利搬进该房屋。

但刘先生卖房时,该物业的房贷尚未供完,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因此崔先生一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一边催业主刘先生尽快想办法筹钱还清银行贷款并好办理过户手续。

业主刘先生则表示,既然你已入住,还怕什么?各种手续一直拖着,而房屋也一直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近日,这套房屋突然被银行查封了!

原因是2017年6月刘先生作为担保人,被张小姐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2月,天河区法院裁定查封刘先生在天河的房子;2018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刘先生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近日,张小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

漫画/陈春鸣

眼看自己真金白银买来的房子要被法院执行,崔先生非常着急,认为自己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而且也居住了大半年,房贷正在审批中。

虽然,房屋现在仍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实质上已属于自己所有,在整个买卖过程中,自己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法院怎能仅凭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就强制执行?于是向律师求助。

律师说法

房屋已卖,原业主债权人如今只能追讨现金了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说,崔先生和刘先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小姐和刘先生之间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查封房产时,崔先生尚未未付清房款,而且房产仍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崔先生有理由对抗张小姐对原业主刘先生的法院执行吗?

房子未过户,但新买家已入住,这个梗如何解?

陈瑞莲律师指出,首先,张小姐和崔先生都是刘先生的债权人,两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各自的债权内容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

张小姐vs刘先生:

张小姐作为债权人,是在实际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刘先生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小姐对刘先生的债权指向责任财产范围是刘先生名下的所有财产,当然也包括了天河区的这套房产。

崔先生vs刘先生:

在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崔先生已经支付了500万元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虽然未办过户登记,但崔先生作为合法占有人,是有权要求刘先生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

综合上述情况,说明张小姐的债权是指向刘先生的一般责任财产,而崔先生的债权是指向刘先生位于天河区的房产,而且还是特定唯一的。

陈瑞莲律师表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债务人对房款有相应的主张权利

因此,崔先生作为房屋的合法占有人,除了有权要求刘先生办理过户登记外,还能依法向任何人主张房屋的所有人能够主张的排他性权利。

另一方面,虽然崔先生购买了刘先生的房产,但并不代表损害了同为债权人张小姐的权利,因为责任财产的形式是从原来的房屋转变为货币,且责任财产的范围并不因此而减损,张小姐仍可就房款主张权利。

简而言之,即是张小姐是不能执行崔先生现在居住的房产,但能就房款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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