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广州市从化区环保局原公职人员赖成洲滥用职权、受贿案二审判决书:赖成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赖成洲,男,1962年出生,高中文化,原系广州市从化区环保局副主任科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赖成洲与徐某(时任从化市环保局科技规划建设科科长,另案处理)在其担任从化市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期间,分别利用其负责环境执法和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职务便利,虚构材料,违法审批通过其实际操纵广州市益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用其亲戚的身份资料注册成立,以下简称“益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使该企业获得新建厂类型的电镀生产许可批复,同时超越广州市环保局的授权,批准扩大益某公司电镀生产规模,并在明知不能对外承接电镀业务的情况下,利用监管职权之便,放纵其非法外接业务进行电镀生产,造成当地农田污染。
经鉴定评估,益某公司曾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暗渠向外排放污染废水,益某公司周边土壤存在重金属超标污染,本次生态环境从修复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期间损害,共人民币930900元。
法院还查明,2011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林某(另案处理)为了达到保证上述电镀批复继续正常使用、将益某公司转租给广州市迪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某某公司”)用于对外电镀生产经营的目的,向赖成洲与徐某贿送高出原约定每年45-47.7万元“土地租金”(原约定年租金最高不高于45万元,后变更为2011年3月1日至5月30日每年租金45万元,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每年租金90万元;2016年3月1日至10月每年租金92.7万元),赖成洲和同案人徐某明知益某公司的电镀许可批复是虚报环评所得以及存在非法扩大电镀生产规模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林某的请托,利用各自作为从化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环境执法大队)、从化区环保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对转租后的益某公司对外承接电镀业务、超排、偷排行为不予实质处理,仅以少量罚款了事,共非法收受林某的贿赂共245.55万元,其中赖成洲分得122.775万元。
广州市从化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对赖成洲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赖成洲犯受贿罪的违法所得122.775万元,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赖成洲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一审对赖成洲到案经过事实认定不清,对其自首情节没有认定,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改判:上诉人赖成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赖成洲犯受贿罪的违法所得122.775万元,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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