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会计贪污近8000万,同伙潜逃2年自首获刑11年
2020-01-06 12:16 羊城派 原创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潘添胜贪污案一审判决书。法院查明,潘添胜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原会计蓝某强合谋,先后为蓝某强开具的95张该镇财政所对公支票套取现金,合计金额7779万余元。在潜逃近两年后潘添胜自首,近日被一审判刑11年。

被告人潘添胜,男,1982年出生,文化程度初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潘添胜与同案人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原会计蓝某强(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合谋,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潘某勇、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提供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无实际交易的公司或单位作为支票抬头和收款人,先后为蓝某强开具的95张该镇财政所对公支票套取现金,合计金额7779.546729万元。

蓝某强将上述公款截留并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被告人潘添胜从中收取4%至9%不等的手续费,非法获利合计540万元。2018年6月5日,潘添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添胜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潘添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潘添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潘添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添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潘添胜违法所得540万元,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追缴数额不足该数额的,责令潘添胜退赔,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