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一局长群发短信诽谤县委书记,被以诽谤罪判刑
2020-01-06 10:10 羊城派 原创
叶某庆提出申诉,被广东省高院予以驳回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叶某庆因诽谤、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申诉驳回通知书。

叶某庆是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卫生局局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指出:你因犯诽谤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院人民法院(2008)云中法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及该院(2016)粤53刑申1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

1.你仅向部分市县领导干部群发诽谤短信,这些短信并未向公众散播,相关证人对你行为的危害性评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认定你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证据不足,不应以公诉程序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2.你虽然将以出差名义从单位借取的2万元出借给叶某文,但确实到广州出差并花费了2万元用于公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你的出借行为不影响公务,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叶某庆还申诉指出,其不构成贪污罪,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云浮市中院人民法院(2008)云中法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诽谤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评判如下:

1.你故意捏造事实诽谤时任新兴县县委书记叶某某,诽谤信息在云浮市县两级领导干部中传播,影响面广泛,除了严重损害被害人叶某某的个人声誉外,还严重损害中共新兴县县委的形象,你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

2.你以出差为名从单位借取2万元公款后,明知你胞弟叶某文是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才问你借钱,但仍以个人名义将该2万元公款借给其使用。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你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原审认定你构成挪用公款罪正确。虽然你确实于2007年8月10日前后去广州出差,但没有证据证实你花费了2万元用于公务活动,故不影响挪用公款的事实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在驳回申诉通知书分析指出,原审认定叶某庆构成贪污罪正确,原审认定叶某庆的两起贪污事实均正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予以驳回。(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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