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资料合伙骗取贷款3783万,银行信贷员与管理人员皆被判刑
2020-01-06 10:17 羊城派 原创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彭某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某银行信贷员伙同其他部门领导,用虚假贷款申请资料骗取银行资金3783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近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该信贷员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彭某锦,男,高中文化,原是某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信贷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原审被告人彭某锦与时任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地王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地王支行”)个人理财部调查员彭某和吴某(均已判刑)等在深圳市罗湖区一咖啡厅商定以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资金,具体由吴某负责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彭某利用审核的职务便利,在骗取到资金后由彭某锦进行股票投资牟利。

2001年3月,彭某开始担任地王支行个人理财部主任,其利用职务便利,使吴某等人提供的虚假贷款申请资料顺利通过审批获得贷款。截止2003年9月23日案发,彭某等人通过83份虚假贷款申请共骗取贷款人民币4969万元。

为达到掩盖犯罪行为的目的,彭某等人用骗取的贷款在各虚假贷款人的还款账户中存入按揭月供款或用后期骗取的贷款将到期的贷款归还本息以造成正常还贷的假象,至案发前共向银行还款人民币1185万余元,实际骗取银行资金3783.457328万元。

2001年初至2001年九十月间,彭某锦根据彭某的指示,使用彭某股票账户内的数百万元赃款用于股票投资,后因投资亏损和不听彭某的买卖指令,彭某不再安排彭某锦操作股票和参与骗贷一事。

案发后吴某让彭某锦帮其将户名“吴某天”的银行账户中的赃款取出。彭某锦明知是赃款,仍将该笔款229.99万元转至其本人账户后全部提现。潜逃后,彭某锦用赃款汇给潜逃至海南的吴某人民币数十万元。2003年国庆节后,彭某锦和吴某在成都市汇合,后其二人将提取出的赃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2004年下半年,彭某锦从赃款中分得人民币100余万元,自己逃往昆明并定居,直到2017年5月26日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彭某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机关抗诉指出,根据《贪污贿赂罪解释》的规定,应当并处罚金的最低数额是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只对彭某锦并处十万元罚金与上述解释相悖,属适用法律错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彭某锦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彭某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原审被告人彭某锦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原审被告人彭某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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