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中院近日终审判决了一宗发生在广州地铁上的强制猥亵罪案,改判该名男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徐某洋,男,1991年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法院查明,2019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洋在本市广州地铁三号线一列从体育西路开往机场北站方向的列车上,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趁车上人多拥挤之际,先从后面用手触摸吉某的臀部,继而用身体将吉某1推挤至列车车门旁边处,使其无法逃离和反抗,强行将手伸进吉的裙子、内裤及上衣内,抠摸被害人的臀部、阴部及胸部持续约30分钟,直至该车停靠白云区高增站。
后吉某出站后前往高增站派出所报警,徐某洋跟随前往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徐某洋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洋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徐某洋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但关于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的意见,经查,从案发地点、时间来看,本案发生在运行高峰时段的地铁列车上,地铁上人员较多,属公众场所;
被告人徐某洋在本案中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的时间长、猥亵部位较多、行为情节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特别精神强制、心理恐惧等伤害,且在地铁上公众足以看到的情形下实施猥亵行为,足以认定为“当众猥亵”。
综上,应认定被告人徐某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予以处罚,并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洋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洋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徐某洋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关于徐某洋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
经查,第一,徐某洋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证实徐某洋作案时是将被害人从某车对着座位靠近玻璃档格的位置推挤到玻璃档格与屏蔽门之间的三角位长达30分钟,限制了被害人的逃离和反抗,可见其是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
第二,虽然徐某洋在乘客众多的地铁列车上强制猥亵被害人持续30分钟,可以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但是,本案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伍某只看到被害人一直有不情愿反抗以及有推徐某洋胸部的行为,却未看到徐某洋的猥亵动作,并且只觉得两人是情侣间闹矛盾。
由此可见,徐某洋的猥亵动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害人不敢声张的表现也给现场群众造成了一定的迷惑性,犯案过程中也未曾见有人出面阻止,可见徐某洋强制猥亵“当众性”所造成的影响并不十分恶劣。
另外,广州中院指出,综合徐某洋作案后在未被他人察觉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离,而是跟随被害人下车,还求被害人原谅并一直跟随被害人到派出所自首,案发后还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等,原判对徐某洋所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虽已属减轻,但与其实际罪行并不相适应,仍属过重。
徐某洋和辩护人相关部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唯量刑过重,二审法院予以改正。
广州中院二审改判上诉人徐某洋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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