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开除公职后还帮人处理违建,花都国土局原工作人员获刑2年
2019-12-31 14:00 羊城派 原创
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原公职人员叶某光曾因行贿罪被开除公职,但被开除后他仍“人走茶不凉”,帮助请托人处理违法用地图斑以保留相关违法建筑。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叶某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光原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公职人员,2009年因犯行贿罪被开除公职。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叶某光通过时任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旧”改造办公室主任曾广山、时任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旧”改造办公室副主任商某某收受请托人贿送的款项50万元,利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处理违法用地图斑以保留相关违法建筑。

——2014年间,被告人叶某光通过曾某、商某某收受江某甲贿送的24万元,利用花都区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陈某、魏某等人的职务便利,帮助江某甲处理违法用地图斑。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叶某光通过曾某、商某某收受江某乙、高某贿送的26万元,利用花都区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陈某、赵某等人的职务便利,帮助江某乙、高某处理其二人位于的违法用地图斑。

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叶某光到花都区廉政教育管理中心投案。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叶某光退赃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光伙同他人,利用其离职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叶某光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诉人叶某光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指出,叶某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叶某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叶某光减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叶某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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