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揭阳市惠来县原副县长蔡河水受贿罪、贪污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河水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蔡河水,男,1976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仙庙镇党委书记。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初,被告人蔡河水在任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仙庵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土地调整、三旧改造、协调纠纷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等11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9万元、港币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蔡河水利用担任揭阳市惠来县仙庵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该镇镇长蔡某、党政办主任黄某甲、财政所长吴某、镇政府办公室出纳黄某乙等人,采取虚开报销单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蔡河水于2019年5月31日主动向揭阳市监察委员会专案组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河水通过本人及其家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港币77万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河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蔡河水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减轻处罚,对其贪污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河水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蔡河水的受贿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对于贪污所得,应发还原单位。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蔡河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蔡河水受贿所得的人民币9万元、港币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的人民币11万元,发还惠来县仙庵镇人民政府。(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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