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获刑!珠海金湾法院合并公开宣判两宗敲诈勒索案件
2019-12-30 21:22 羊城派
四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文、图/羊城派记者 郑达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宝、吴某良、曾某锦、陆某文涉嫌敲诈勒索罪两案进行合并公开宣判。四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联合宣判现场

金湾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曾某锦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陆某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赵某宝和袁某华联系了被告人吴某良和同案人蔡某华、陈某安(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成立水产公司,利用被告人赵某宝和袁某华与荷包村委会签订的《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取得的委托管理权,向荷包岛附近海域蚝民每年每个蚝排收取2000元的管理费,并约定年底按占股比例分红。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良按照五股东之前的决定,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水产公司。被告人赵某宝当选为荷包村村委会副主任后,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宝、袁某华与水产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将《临时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被告人赵某宝和袁某华管理海面的相关事项委托给水产公司。因被告知前述协议不合法,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宝和袁某华与荷包村村委会签订了《终止声明》,但事后水产公司仍然继续运营。

水产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吴某良带领巡逻人员到海面向蚝民宣传,称水产公司受荷包村村委会委托管理荷包岛海域,蚝民需每组蚝排每年向水产公司交纳2000元管理费。因蚝民不愿交费,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吴某良带领巡逻队员被告人曾某锦、陆某文至少两次实施了砍断蚝排排绳的行为,并将破坏后的蚝排照片或视频发到水产公司建立的蚝民微信群内,称没有安装水产公司号牌的蚝排被人破坏。蚝民担心不交管理费会被水产公司巡逻人员砍排,被迫到水产公司交管理费。 水产公司通过砍排威胁的方式收取的“管理费”高达人民币23.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宝、吴某良、曾某锦、陆某文伙同同案人,以建立公司的形式,向荷包岛附近海域的蚝民非法索取管理费,以砍排方式对不愿接受公司管理的蚝民实施威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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