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一名女子在阳台晒衣服,无意间看见隔壁阳台一个男子看着自己,于是说了一句话,没想到惹来杀身之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经复核裁定,核准深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竟然说了句什么话?咋回事?——
案情回顾:
一男一女在阳台争吵,男子竟爬过阳台杀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2007年10月1日,被告人凌某祥(1976年出生、无业、贵州人)来到其表弟马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号楼A栋709房的住处寄宿,准备找工作。
10月6日上午,凌某祥在709房阳台看到隔壁708房居住的李某在阳台上晒衣服,李某发现凌某祥看自己,双方发生争吵,凌某祥遂爬过阳台追打李某。
打斗过程中李某喊叫,凌某祥从后捂住李某的嘴并勒住李某脖子,后从旁拿到一把菜刀割李某颈部。作案后,凌某祥在洗手间清洗手上的血迹,从阳台翻回709房并潜逃。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生前遭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颈前见一长13CM创口,平行小划伤6处,创缘整齐,气管横行断裂,右颈内静脉和总动脉断裂。
案发十多年后的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凌某祥在贵州省贵定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的被告人凌某祥在供述中说,十多年前他在深圳打工,做了几个月被辞退。
“有一天我去我表弟的房间玩(709房),当时房内住了四五个人,我表弟和他老婆住一个房间,我自己住在一个阳台,还有两个表侄住另外一个房间。
一天中午,他们去上班了,我在阳台,看到旁边阳台一个女的在晾衣服。我就看了她一眼,那个女的就骂我:‘看什么看,看你妈吗?’
因为她骂我妈,我非常生气,和她吵起来。当时我没班上,心情本来就不好,骂得凶了,我就翻过阳台和这个女的扭打起来……”
凌某祥说:“那个女的我不认识,20多岁,短发,穿一件无袖T恤……杀人后我从广东走路到广西,然后从广西坐车到贵定,在贵定待了几个月后去苏州待了十多年,中途回过贵定。去年因为妹妹凌某2结婚,我回到贵定后被抓。”
被告人凌某祥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证实,凌某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贵州省贵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刑满释放。
法院判决:
男子曾犯盗窃罪,现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祥采用扼颈、割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作为正常心智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上述行为可能造成致死后果而实施,构成故意杀人罪。
凌某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本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凌某祥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及本案证据情况,尚可不必立即执行。
被告人凌某祥的指定辩护人提出:首先,本案宜认定故意伤害罪。凌某祥并未预谋杀人,而是在冲动情绪下意图伤害被害人,且死亡结果并非被告人所直接追求,综合主客观,应认定凌某祥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凌某祥认罪悔罪,且被害人言行一定程度上引发本案,请求充分考虑上述从轻量刑情节。
就这些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凌某祥虽未预谋杀人,但在与被害人发生打斗过程中,勒颈并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明知并实施,而后未予施救,被害人因此被致死,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仅有被告人供述反映被害人言行是本案诱因,限于证据该具体情节无法查清,但被告人因口角即非法入户行凶,不宜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引发负有责任。原审已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情节,综合其累犯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深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凌某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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