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鸣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12月5日用案例和法官说法公布了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广州市兰花饭店(化名)与被告小陈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雇请小陈担任餐厅服务员,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试用期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同意标准工时制,试用期工资2310元,《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是合同组成部分等。小陈自2018年10月27日入职,至11月18日,兰花饭店以小陈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被告。
经小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兰花饭店支付小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兰花饭店向法院起诉称,小陈在试用期内因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被辞退,公司不需向其支付赔偿金。为此提供了考核表、岗位说明书。
小陈辩称,兰花饭店是无理由将他辞退,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何种条件?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兰花饭店虽然提供了岗位说明书及考核表,但考核表为其单方制作,且缺乏相关考核程序及相关事实表现等印证,主观随意性较大,不足以证明小陈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兰花饭店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兰花饭店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须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张智荣介绍,近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其中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而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强,从而导致发生纠纷。
张智荣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
试用期是双方互相了解的考察期,既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随意解聘劳动者,逃避应尽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同时又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劳动者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将劳动合同双方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任意解除权,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立法上未将同等权利给予用人单位,而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来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张智荣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具备何种条件,实质上分别是实体和程序两个问题。实体上的问题是,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如何认定。程序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对劳动者是否“合格”的认定,关键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试用期的考察范围和标准。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的文化知识、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在劳动合同或招聘材料等未对岗位职责和考核范围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从社会生活的普遍认知并参照同类公司中同性质岗位的工作要求和惯例来确定试用期的考察范围和标准。
关于用人单位的举证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关键是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
具体可包括:有合法、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根据该录用条件制订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考核制度;事先将录用条件及考核制度告知劳动者,并办理必要的签收手续;根据录用条件、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得出客观的考核结果;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试用期届满前有效送达给劳动者。(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泽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