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英
今天(12月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承办的“新时代司法与国家治理研讨会暨《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2019)》发布会”在广州举行。
来自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的15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李培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等领导出席会议。
开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了全国首部司法制度方面的蓝皮书——《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司法制度蓝皮书》)。
《司法制度蓝皮书》指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要部署。
2019年,司法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顶层设计、机构改革、制度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各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问题,是《司法制度蓝皮书》关注的一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的规定,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这“四类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司法制度蓝皮书》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放权有余而控权不足”问题的出现,使得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审判监督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配套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在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四类案件”的类型进行细化,并从识别、监管等方面完善相应的机制。
《司法制度蓝皮书》指出,对于四类案件的监管要坚持有据可循,建议明确界定“四类案件”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文件确定的“四类案件”框架下,结合法院案件特征对“四类案件”的范围进行细化。
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建议主要从当事人人数(一般认为达到10人以上即为群体性案件)同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主要是对当地社会稳定影响)的角度加以考量。
对于“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建议主要从法律关系和社会影响两个维度加以判断,对于法律界定较难特别是对涉及裁判尺度统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予以监管,而对于法律界定相对简单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也应纳入监管。
对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引发冲突的案件”,建议主要从法院内部、审级关系、再审监督三个层面加以考量,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
比如,拟作判决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已生效类案判决裁判尺度不一致或者可能发生冲突的,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拟对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二审、再审案件(因出现新证据或者当事人放弃权利主张导致改判的除外)的等等。
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建议主要从是否有程序违法、司法廉洁方面问题加以考量。比如,当事人强烈反映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的,被实名举报和反映法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的,通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线索或者本院审务督察等渠道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等。
《司法制度蓝皮书》指出,要构建“四类案件”多层级识别机制:
——立案阶段识别。对于涉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外案件、特定罪名刑事案件、特定被告行政案件、特定主体(党政机关、军队)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识别预警,立案部门负责识别并在立案移送材料或办案系统中予以标注,提醒办案部门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同时,对于群体性案件要提供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的检索线索。
——审理阶段识别。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由主审法官、审判长负责识别,主审法官发现的主动提请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长发现的提醒主审法官将案件纳入监督管理。
院庭长在日常审判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需要监管的案件,自行启动监管程序或者要求主审法官提请监管。院庭长通过审判管理通报、主持法官会议、鉴定程序审批、简转普程序审批、审限变更延长审批、重大舆情处置、信访接待处置等来发现案件线索,最大程度克服监管滞后性问题。
——其它部门识别。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举报、信访件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情况查实的直接报院长启动相关问责机制;审判管理部门对于“长期未结”风险系数较高的提醒庭长、分管副院长予以监管;
新闻宣传部门对于涉舆情案件及时启动“三同步”机制;综合办公室对于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协调相关业务庭庭长及分管副院长做好沟通联络。
《司法制度蓝皮书》指出,要健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监管启动规范化。设定各环节流转的时间,原则上按照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的层级进行层报审批。明确庭长接到监督管理申请后,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并决定由自己监管;
认为需要报请上级监督管理的,在三日内报分管副院长审查决定;分管副院长接到监督管理申请后,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并决定由自己监管、指令庭长监管或者报请院长监管;院长可以直接决定将案件由自己监管或者指令分管副院长监管。
二是监管方式组织化。院庭长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拟作裁判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这一组织化平台进行讨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未采纳法官会议形成的一致或多数意见的,院庭长可以按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是监管实施高效化。赋予院庭长在不同意拟判意见情况下要求合议庭复议的权利,在合议庭不复议或者经复议仍坚持原合议意见的情况下,可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院庭长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不经法官会议讨论而直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是监管手段亲历化。凡是纳入监管的案件,原则上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同时,院庭长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等。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