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观察 | 分高考生反落榜,留下哪些诉讼“遗产”?
2019-04-08 17:57 羊城派 原创
为了避免“分高落榜、分低反被录取”这种尴尬现象再现,有必要捡拾诉讼后留下的“遗产”。笔者认为,可以从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政策的公开两个方面,铲除可能滋生尴尬局面的制度土壤。

文/教育观察员 惯看东山

今天出街的羊城晚报刊发了《分高者落榜》的真实故事:湖南高中生周某参加广东某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后,位列C组第一名,得分95分,而另一考生李某的成绩为B组93分,位列B组第二名。

最终,广东某大学公示的测试合格名单中,李某上榜,周末却落榜了。周冰以该校违反“择优录取原则”、明显不公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分高反而落榜,近年来变得多见了。

差不多去年同期,本报报道了广东中山一名考生中考总分476.4分,按当年招生规则——“总分汇总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值”,其分数变成476分,刚好是她的第一志愿——当地一所重点中学招生的末名分数线。

因为四舍五入后刚好476分的考生不止她一个,这种情况下,招生政策规定要比较语数外三科的总分。

经此比较,她就落榜了,而一些总分在475.5至475.9分之间的考生经“四舍五入”后成为476分最终被录取。她状告当地招生办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中山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她的诉求。

分高者反而落榜了,分数低的反而“晋级”了,确实有点尴尬,也冲击了人们的认知常理。今天,我们不探讨篡改考生成绩等显然违法行为导致的分高落榜现象。

从广东法院的终审判决可以看到,上述两案中被诉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的行为并不违法。

在周某案中,法院终审认为,鉴于确定测试合格候选人的权力属于涉案学校的专业判断权,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校招录程序不当的前提下,应该尊重学校的专业判断权;

在中山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的《招生工作意见》制定且公布于当年中考考生计分科目开始考试之前,公布时所有考生的实际分值利益尚未确定,即每一位考生均具备因四舍五入规则进入末位同分比较的“幸运”或“不幸”的平等可能性,意即每一位考生在《招生工作意见》制定的计分规则面前的机遇都是平等的,所以不能以某一考生计分科目考试之后的实际利益反推计分科目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总分的规则设定时对全体考生的公平性。

这些释法说理也都有道理。但为了避免“分高落榜、分低反被录取”这种尴尬现象再现,有必要捡拾诉讼后留下的“遗产”。

笔者认为,可以从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政策的公开两个方面,铲除可能滋生尴尬局面的制度土壤。

招生规则的设计要更科学合理。比如,就“四舍五入”这种计分规则。

笔者搜索发现,“四舍五入”后分高者反而落榜的现象,在全国多地曾出现过。近年来,一些人也对这种计分方式产生了怀疑。

“四舍五入”计分法这一“传统”要不要坚持?怎么在坚持中完善?需要教育部门加强研讨、论证。

再比如,高水平运动员自主招生过程中,同一网球比赛项目,为什么会出现录取B组第二名93分,而没有录取C组第一名95分?尽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同了学校给出的解释——B组考生与C组考生所处组别不同,比赛对手亦不同,周某的成绩仅能够代表其在网球女子C组的水平,与网球女子B组考生的成绩没有可对比性。

虽然这一解释也说得过去,但仍难以完全堵住众人的疑窦,导致对招生公平性的质疑。如何在招生制度上优化录取(合格)规则,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再动动脑筋。

招生政策的公开要做到全覆盖。纵观广东的上述两个实例,涉案的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在招生政策的公开力度、公开面上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周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广东某大学虽称其在考生推荐会上将招生测试办法及候选人资格入围公示原则等口头告知周某,但该校未公示的行为仍属瑕疵。

如何让招生政策被每一位考生及家长知晓,实现公开途径、公开对象全覆盖,进而减少纠纷、避免诉讼,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再努努力。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孙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