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判?湖南考生自主招生分高反落榜后起诉广东某高校
2019-04-08 16:42 羊城派 原创
C组第一名的她获95分落榜了,B组第二名分数93分的另一考生却上榜了。她为此起诉该校“明显不公”。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高中生周冰(化名)参加广东一所大学(以下简称“广东某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后,位列C组第一名,得分95分。另一考生李某的成绩为B组93分,位列B组第二名。

可是,广东某大学公示的测试合格名单中,李某上榜,她却落榜了。周冰据此向法院起诉广东某大学,认为该校违反了“择优录取原则”,明显不公。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对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行为如何审查,审判实践中并没有更多参考案例。”该案审判长表示,“我们认为,对该类型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要秉承谦抑的原则,既要审查其合法性,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高校招生自主性。”

进入3月以来,高校自主招生密集启动,招生的自主性,引来了社会对公平性的更多关切。如何兼顾自主招生中的“自主”和“公平”两大价值,本案对当下仍不无现实意义。

分高却落榜了

周冰是湖南考生。2016年,17岁的她,通过网络留意到广东某大学发布了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简章,决定报考。

2016年1月,广东某大学发布《2016年广东某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其中第四条选拔程序规定了专项测试,还有相关的公示规定:“学校将根据考生的专项测试水平、文化与运动成绩证明、综合表现和各项目对不同位置、不同分项的急需程度等情况择优确定候选资格名单并进行公示。”

周冰填写了报名登记表,报考项目为网球。在意向承诺书中,她填写的报考类别意向为C类(高考生源地二本线)。

同年3月2日,广东某大学发布《2016年广东某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测试办法及候选资格入围公示原则》,其中“原则依据”部分规定:“我校三个报考类别意向中,A类为单考单招类,竞技体育水平最突出,文化课由学校单独考试;B类为二本线的65%以上组,竞技体育水平要求次之,高考文化成绩要求稍高;C类为二本组,竞技体育水平最低,但高考文化成绩高。”

其中“实施细则”中有如下表述:“……3.按高水平运动需要选拔优秀高水平运动员为宗旨,确定候选资格名单顺序为,先A类,其次B类,最后C类。”

三天后,周冰参加了广东某大学组织的网球测试,测试项目包含比赛、基本技术、身体素质测试及技术评定等。最终,周冰的测试成绩为C类95分,位列C类第一名,同时参加报考的考生李某成绩为B类93分,位列B类第二名。

3月11日,广东某大学对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名单共48人,其中A类10人,B类13人,C类25人;网球项目测试合格公示5人。周冰没有被列入公示名单,李某在公示名单中属于B类考生。

周冰的父亲不服公示名单,4月25日,他向广东某大学提出异议,认为李某测试成绩低于其女儿2分,而其女儿却没被列入公示名单,学校违反了“择优录取原则”,明显不公。

收到异议后,广东某大学启动了仲裁程序。2016年5月3日,广东某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网球项目仲裁小组出具仲裁意见:二本线65%类运动员李某的比赛能力、技战术运用、身体素质、身体条件、培养发展潜力明显高于二本线的其他运动员。故学校决定维持公示结果。

随后,周冰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是否公平

法庭上,招生信息是否完全公开,是一大争议点——

周冰说,学校并未公示《2016年广东某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测试办法及候选人资格入围公示原则》,其中的原则依据及实施细则规定,亦未告知她。

事实上,自己被告知的情况是,B类与C类只是文化成绩录取的分数线不一致,两个组别测试的项目、标准都一样,不存在B类竞技体育水平高于C类的情形。

另外,鉴于两个组别的分类与确定候选名单顺序有直接影响,而学校未公示B、C类分组的标准及不同后果,违反了教育部加强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的规定。

广东某大学回应,该校在招生中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要求,已通过学校官网等多种方式,公开了招生工作全部信息资料,充分保障了考生对招生政策和考试规则的知情权。

周冰参加测试前,已知悉测试方法,理应充分理解规则及其含义。在其提出质疑和异议后,学校也多次耐心进行了详尽的解释说理,并严格适用了仲裁程序,周冰应当理性认识规则和坦然接受事实。

分高落榜是否公平,也是争议的焦点——

周冰说:“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是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广东某大学《复函》中“学校根据考生的专项测试水平、文化与运动成绩证明、综合表现等情况择优确定候选资格名单”与教育部规定相违背,属于擅自更改招录标准。

另外,在学校公示的信息没有明确B类、C类考生的分类及录取标准不同的情况下,学校自行根据类别确定候选人,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侵害了其平等受教育权。

广东某大学表示,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具有特殊属性,学校作为教育部首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试点高校,依法享有招生自主权。

学校据此制定招生简章,确定候选人名单,属于履职行权,依法合规,不存在所说的更改招录标准、侵害其受教育权等情形。

另外,网球项目分组测试的方式方法,决定了各组之间测试成绩不具可比性。依据报名资料确认共5名女生报考,B类3人:陈某某、李某、庄某,C类2人:周冰、郑某。根据分组测试结果,B组李某总分93分,C组周冰总分95分。

由于所在组别不同,比赛经验不同,网球对打的对手不同,测试得分仅能说明考生在本组的水平及排位,不能代表综合实力,测试成绩也并非录入候选名单的唯一标准。

“简单跨组别按分值横向比较,属于对招生政策的曲解。”该校诉讼代理人说。

“尊重专业判断权”

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冰的诉讼请求。

周冰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广东某大学未将周冰列入候选资格名单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规定,广东某大学招录高水平运动员,首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程序要正当;其次,在招录人员的确定上要考虑学校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特殊性。

在招录程序上,二审认为,广东某大学已将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的相关招录信息、考核办法、评分细则、候选人的确定规则、录取政策等进行公开,并针对所提异议,启动仲裁机制处理并回复,保障了考生的知情权,招录程序正当。

在招录候选人员的确定上,法院认为,首先,B组考生与C组考生所处组别不同,比赛对手亦不同,周冰的成绩仅能够代表其在网球女子C组的水平,与网球女子B组考生的成绩没有可对比性;

其次,广东某大学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有其特殊性,根据该校发布的招生简章,确定候选人不仅根据考生成绩,还要根据专项测试水平、文化与运动成绩证明、综合表现等等情况综合确定;

鉴于确定候选人的权利属于该校的专业判断权,在未有证据证明程序不当的前提下,应尊重该权利。因而,广东某大学未将周冰录入候选资格名单并不违法。

对于周冰提出广东某大学公示的信息未明示B、C两个组别分组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中已列明了高考生源地二本线考生和其他考生在招录条件及招录比例方面的不同。

周冰的意向承诺书中填写的报考类别意向为C类,同时该承诺书中也列明了A类:文化单考,B类:高考生源地二本线的65%,C类:高考生源地二本线,与招生简章分三种类型考生的规定相对应,故周冰的该主张理据不足。

对于周冰提出学校未公示《2016年广东某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测试办法及候选人资格入围公示原则》,亦未告知原则依据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

法院认为,广东某大学虽称其在考生推荐会上将上述文件中的办法原则等口头告知周冰,但其未公示的行为仍属瑕疵。

鉴于相关测试办法、公示原则等在该校已公布的招生简章、测试方案中均有规定,该校未公示上述文件的行为并未对周冰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对周冰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学校违法的主张,法院不支持。

日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周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为这宗纠纷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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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孙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