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刘颖清、王念
7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宠物直接管控人因管控不当承担80%责任, 伤者小孩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20%责任,宠物拥有者不承担责任。
原告起诉称,今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带3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遇到张某文寄养在张某娇处的宠物狗,在小孩近距离停留观看时,宠物狗突然扑向小孩,并咬伤小孩,后经医院诊断需接种5针狂犬疫苗。王某向张某娇、张某文提出赔偿要求,反复协调无果。王某遂于3月18日将张某娇、张某文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603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娇作为涉案犬只直接管控人,对涉案犬只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监护人在案发时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及时避免损害,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对其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张某文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16.87元,张某娇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93.5元。同时,考虑到伤者为3岁幼童,会在其心灵和肉体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和创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法院遂判令被告张某娇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项共计1893.50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