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拉架却遭拳击、物品砸……广东一女子犯袭警罪获刑半年
2021-07-14 17:2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樊某袭警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李俊杰

7月13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樊某袭警案,以袭警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11时30分许,清远市公安局乐园派出所值班民警梁某、辅警成某接警后前往某村出租屋处理租客纠纷。在处警过程中,女租客樊某情绪激动,拉扯另一名租客张某的头发。民警梁某对樊某进行多次警告无效后,上前将其拉开。樊某随即用拳头打击梁某头部,并回屋拿了一只瓷碗欲砸梁某。随后,现场民警将樊某带回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期间,樊某极力反抗戴手铐并咬伤辅警于某,将审讯室办公桌上电脑显示屏及键盘推倒在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归案后,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这一修改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首次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即可构成犯罪。(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