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梅州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07-14 18:04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州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洪燕

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梅州丰顺一名男子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协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州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马某州与马某琳(另案处理)是同学关系,也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2020年12月25日,马某琳向马某州介绍了一种“赚钱”方式,即马某州通过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给马某琳收钱,马某州可以获得每笔收款三个点的好处费。马某州事先询问马某琳收的是什么钱,是否有风险。马某琳告知其是时时彩赌博的钱,风险不大。

因利益熏心,马某州在明知马某琳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给马某琳收钱,先后收到了四笔转账共计56988元。马某州在扣除三个点的好处费后即按马某琳的指使将收到的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马某琳、刘某新,非法获利1722元。经查,马某州收到的上述四笔转账均系涉嫌诈骗的资金。2021年1月6日,马某州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

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州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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