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涤明
山东省乳山市党史研究中心主任徐某某因工作原因扇打辱骂本单位工作人员一事,经调查后,9月25日公布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徐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罚款1000元,同时,徐某某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并降为三级主任科员,调离现工作单位。(9月27日界面新闻)
值得一提的是,殴打辱骂下属的徐某某受到的是双重处理:既受到党政纪处分,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按理说,如此处理是公正、正常的,纪归纪、法归法,互不替代;但是,这种“双重处理”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却不是一种常态化模式,而往往是,既违纪又违法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之后,法律责任被“忽略”、避而不谈。
比如,近日某地发生的“副局长大闹营业厅”事件,官员夫妇砸坏电信公司电脑显示器等器材,最终两人只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的纪律问责,有关方面对法律责任的问题似乎只字未提。网友质疑,故意毁坏财物、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不符合最简单的大众认知。
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从来就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而从身份角色上说,官员所担任的公职角色并不影响其普通公民身份的存在;并且,按照现代政治伦理理念,官员要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责任义务,而不是更少;在此语境上说,官员同时触犯法律和组织纪律之后,只要求其承担纪律责任而“忽略”法律责任,在逻辑上就讲不通。
乳山市党史研究中心主任打骂下属事件曝光后,就有媒体评论提醒,调查处理此事“不能‘罚酒三杯’了事”。而舆论中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担心,也是因为,以往处理官员违纪违法过程中“重纪”而“轻法”的情况并不少见,以至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纪代法”成为一种“惯例”。又似乎是,在某些监管者看来,有“处理”就算有交代?既然违纪违法官员已经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免职了,那就应该算是“处理完毕”、可以交代得过去了?
然而,所谓“纪在法前”原则,是说纪律严于法律,比如法律不追究的情形未必逃得过纪律问责,而“以纪代法”则完全颠倒了这种逻辑。
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后,中央纪委曾明确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而我们分析上述案例,乳山官员打骂下属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实实在在体现了“纪法分开”的原则;因而,当地官方通报发布后,舆论纷纷点赞。这种“纪法分开”的问责模式能否成为一种常态,官员既违纪又违法之后被“连打带罚”的双重处理能否成为依法治官的一种“标本”,则更值期待。
而执法执纪是否公正,某种程度上说,最能体现出有关方面维护政府公信的责任意识、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度,以及某些涉及利益问题上的价值取舍。不管是对下属扇耳光、语言羞辱,还是在公共服务场所大吵大闹、打砸,都严重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给党政部门抹黑;只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到位,该处分的处分、该绳之以法的绳之以法,才可能最大限度挽回个别劣行官员造成的不良影响,才能将他们与广大遵纪守法干部作清晰切割。说到底,这种问题上,政府公信和干部队伍形象要远比某些官员个人利益更重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郑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