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过户前夫突然离世,其父母宣示继承权紧握房产不放手,法院怎么判?
2020-09-12 15:14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行使继承权利同时亦应承担相应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商量!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继承人无视离婚协议要争房产继承权

夏女士与卢先生于2017年5月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须协助女方在2018年年底前办妥过户手续。

怎知,在2018年10月8日,卢先生车祸意外身亡,夏女士因此无法如约完成花都区房产的过户手续。而更麻烦的是,卢先生父母即时成为卢先生的继承人,夏女士虽然多次和他们商议应按离婚协议尽快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两老不但不配合,还声称该房屋是自己儿子的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而且还强行搬进去居住长期占用。

有些产权并不是你想当然就可以继承的 图/羊城晚报资料图片

夏女士不知如何是好,经向专业律师咨询之后,委托他们把卢先生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花都区房产的所有权属自己所有、判令卢先生父母须尽快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结果
男方父母须在限期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受理开庭后,卢先生父母辩称:虽然儿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夏女士所有,但该房并未过户到其名下,因此认为,该协议关于房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并未生效、涉案房产仍属夏女士和卢先生的共同财产,两老对卢先生的遗产拥有继承权。而且提出,在该房产未完成分割的情况下,两老没有义务协助夏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夏女士提交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载明截至2019年6月6日,夏女士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与此同时,她还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垫资赎契、办理该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而且在诉讼期将33.48万元划付到法院的代管款账户,以用于偿还卢先生所欠的购房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是卢先生,夏女士请求确认所有权属她所有,依据不足。但夏女士与卢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卢先生本应依约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但其在履约期限前离世,其继承人有责任履行该义务。

由于夏女士已向法院代管款账户支付了33.48万元,而相关银行也表示还清贷款后同意办理涂销抵押手续。因此,夏女士请求两被告、相关银行配合办理涂销抵押,请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合理有据。

最终判法院判决:卢先生父母与第三人银行在限期内配合夏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之后卢先生父母须于限期内协助夏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作为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分析指出: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或者转让,依法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更或者转移的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仅产生债权效力。故夏女士不能要求法院仅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就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

其二,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从卢先生死亡时开始,他与夏女士的共有房产就发生了物权变动,卢先生的父母因享有继承权,而成为该房产的共有人。   

其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李燕玲律师表示,本案中,夏女士虽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但她可以起诉卢先生父母,二人在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卢先生生前债务及履行相关义务,协助夏女士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到她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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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