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矛盾后欲同归于尽,他用剪刀刺向妻子颈部,结果……
2020-08-25 12:2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近期,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东韶关一名男子因夫妻矛盾产生与妻子同归于尽的想法,随后他携带剪刀到妻子公司,争吵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刺向妻子颈部……没成功。

近期,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陈某某,男,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夫妻矛盾产生与妻子付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并于2019年12月19日8时许,陈某某携带一把剪刀(金属材质、红色塑料握把、长约17.5cm)去到妻子付某某工作的韶关市浈江区某公司,争吵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刺向付某某颈部,遭到付某某反抗后,两人从三楼滚落到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间。付某某抢夺了被告人陈某某手中的剪刀挣脱出来回到公司呼救。被告人陈某某则从消防楼梯上跳下。

经韶关市的鉴定机构鉴定: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1月23日,付某某谅解了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却因遭到反抗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故意杀人的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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