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妻子外出,湛江一男子两次将“魔爪”伸向未成年继女
2020-08-25 10:3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结果:陈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东湛江一名男子陈某,两次威胁并强奸正读小学未成年的继女,此外,他还多次用手机拍摄继女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了该案判决结果:陈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籍贯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陈某强奸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趁其妻子外出,将被害人其继女小丽(化名、案发时11岁)拉到其房间床上,欲脱小丽裤子,小丽不从,陈某即威胁小丽要将小丽玩手机的事告诉老师或用手机拍下小丽不穿衣服的照片发给别人看,小丽害怕就放手让继父脱下裤子。随后,陈某强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以让小丽玩手机为由,再次诱骗小丽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还认定陈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的出租屋内,趁其妻子不在家时,多次用手机拍摄被害人小丽裸体、敏感部位照片,并拍摄被害人裸体以及被害人遭受陈某猥亵的照片、视频。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奸的问题。法院经查,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首先,证人——陈某的妻子的证言及视听资料证实,在陈某的妻子发现被害人被陈某强奸后,便将被害人带到亲戚家居住生活。被告人于是通过微信语音及视频、照片向妻子承认其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并以此威胁妻子将女儿带回家生活,否则将性侵的视频及照片发到网上。

其次,被害人描述“刚开始的时候,我是有反抗的,但我继父陈某就恐吓我如果我反抗的话就将我玩手机的事情告诉我老师和说我不肯的话就打死我妈妈,后来我就害怕不敢反抗了”、“我继父陈某经常在家里殴打和谩骂我谩骂我妈妈,我妈妈也不敢反抗,他在生活中也是大声吆喝我”以及相关带有作案细节的描述,以上陈述结合被害人的年龄(11周岁)及认知能力(小学),如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

综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得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的唯一结论。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被害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陈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利用监护人的身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方法对自己年仅11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在猥亵儿童罪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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