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三人中毒!广东一妇女与丈夫吵架后做饭时投毒全家,获刑12年
2020-08-25 10:5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一名妇女与丈夫吵架后心生怨恨,将老鼠药投放在食物中,导致丈夫、儿子和女儿均中毒……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常言道,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吵架床尾和。然而,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的一名妇女,与丈夫吵架后心生怨恨,于是购买老鼠药放置家中,一次借着给家人做晚餐之际,将老鼠药投放在食物中,导致丈夫、儿子和女儿均中毒……所幸经抢救及时,无人死亡。近日,肇庆市封开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这名妇女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3年出生,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住肇庆市封开县。

肇庆市封开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因与丈夫于某甲吵架而心生怨恨,遂购买老鼠药(毒鼠强)放置家中伺机下毒。

2018年9月1日晚,被告人侯某某乘其给家人做晚餐之机,将事先购买的老鼠药(毒鼠强)投放在鱼中煮熟,随后端至餐桌上并给其丈夫于某甲、儿子于某乙、女儿于某丙食用,被告人侯某某自己当晚则没有食用饭菜。

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三人吃完后均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随后三人被迅速送至封开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怀疑是食物中毒,被害人于某甲的弟弟遂于2018年9月2日报警。

公安机关接报后即到侯某某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取了垃圾桶内印有老鼠图案及“鼠药有毒”的塑料袋及白色纸袋、被害人的呕吐物、客厅饭桌上的残留食物等物品,经对上述物品进行毒鼠强定性分析,均检验出毒鼠强成分。

经治疗,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先后于2018年9月3日、9月5日出院。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

于某甲的弟弟在证言中说:“我大哥与大嫂经常吵架,我大嫂有时候会偷我大哥的钱,一偷钱两个就打架,打架就说离婚,有个五十多岁的男子经常来找我大嫂,这个月来了有五六次。”

于某甲的另一个兄弟姐妹在证言中说:“事情发生后,大概立案前一个多月,我大嫂侯某某亲口讲是她放毒的,她还说下次分量再放大点。我不知道大嫂为什么要放毒,不过他们两口子是经常吵架的,我大嫂这个人好吃懒做,还经常偷我大哥的钱,平时能说会道,行为举止正常,没有患有精神疾病。”

肇庆市封开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因为家庭纠纷,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的生命,因三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侯某某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是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侯某某是犯罪未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属实,但被告人侯某某仅因生活琐事与丈夫争吵就动杀机,且对自己两个未成年人的亲生子女亦痛下杀手,目睹其两个未成年子女食用自己亲手投放了毒鼠强的鱼并不予以阻止,放任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足见其犯罪动机极为卑劣,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恶劣,因此,对于被告人虽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肇庆市封开县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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