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漫画/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春鸣
案例回放
丈夫再婚,亲生儿子身家立马被分薄
李女士与成先生于1981年12月登记结婚,1987年10月生育了一子小成。李女士称,夫妻二人共同建造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街133号一幢房子(以下简称“133号物业”),并于1997年12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获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当时,该房产登记在成先生一人名下,因为原房屋权属来源是1995年5月成先生从父亲处继承而来,同时接受母亲郭某赠与。当时,李女士觉得反正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领取的房产证,对自己并没有什么不利影响。
2005年10月,李女士与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时,成先生多次承诺在自己百年归老后,将133号物业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由儿子小成继承,李女士心想,既然成先生一直在为儿子着想,所以当时并没有对上述房产提出分割要求。
后来,成先生再婚娶梁某为妻。2017年6月,成先生因病死亡,其财产的三个法定继承人就只有配偶梁某某、儿子小成及母亲郭某。
此时,李女士傻眼了,觉得儿子的财产被其他人分薄,于是把成先生的现任妻子梁某、自己的前婆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33号房屋是自己与成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自己可依法拥有一半产权。
律师说法
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仍可提出分割要求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对上述案例分析指出,该房产虽然是成先生个人通过继承父亲、接受母亲赠与得来,由于其父母没有遗嘱又或者指定赠与成先生一个人所有,并且这幢房子是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上述房屋是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离婚时,虽然成先生有口头承诺让儿子继承房屋,但是这种简单的口头承诺并不能满足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要求,因此,该房屋在法律上还是成先生与李女士的共有财产。
后来,成先生再婚后去世,故该套房屋只有50%的产权是属于成先生的遗产。也就是说,成先生的母亲、现任妻子、儿子小成只能继承房子一半产权的各三分之一,即那套房子的六分之一产权,而李女士应拥有二分之一产权。
陈瑞莲律师表示,李女士现在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先把房屋析产,然后再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处理,各人将按各自份额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至于其儿子最终会获得该房产的多少份额,就要看李女士成功获判要回自己的二分一产权之后如何处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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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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