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进行时,老公竟然偷偷去卖房
2020-03-29 19:4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对方有权要求追回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漫画/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春鸣

个案回放
离婚手续进行时,共有房产已查封,老公竟然擅自卖房

日前,蔡小姐到法院办理与程先生的离婚案,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那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程先生一人名下。

在审理过程中,蔡小姐竟然发现程先生和某中介公司带着卢先生看房,蔡小姐立马表态:这套房子是自己与程先生共有,现在两人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房子将来是要分割的,自己绝对不同意程先生卖房子。

去年年底,程先生偷偷与中介公司和买家卢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卢先生以350万元购买登记在程先生名下的房屋。蔡小姐知道后非常生气,马上找程先生和卢先生理论。

可是,卢先生表示,房子登记在程先生名下,自己已支付房款,并已搬进去居住,房子迟早是自己的。

程先生则实行“鸵鸟”政策不理不睬,蔡小姐觉得这是无理取闹,于是咨询律师意见。

律师说法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对方可要求追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程先生把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卢先生,卢先生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涉案房屋是蔡小姐与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登记在程先生一人名下,但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转让和处分属于家庭重要处理决定,蔡小姐和程先生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方能实施。

共有房产若要出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图文无关)

其次,根据蔡小姐的陈述,程先生和卢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蔡小姐本人已经告知买家卢先生,自己与程先生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房子已被法院查封,卢先生仍不顾实际情况,与程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这种情况不属于善意购买。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时,第三人取得该房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善意购买;

2. 支付合理对价;

3.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显然,卢先生知悉房屋的状态: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由此推断,卢先生不属于善意购买,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所以,卢先生并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更何况,这套房屋是属于程氏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离婚后还会对房屋进行析产,卢先生无法取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