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将男婴卖给一老人续香火,从中获利500元,梅州一六旬老人获刑
2020-08-18 16:5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近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洪燕

梅州市丰顺县一名六旬老人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仍为其提供接送、居间介绍等帮助,帮助他人将一名男婴贩卖给一名六旬老人续香火,从中获利500元。

近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旬老人为养老送终购买男婴

2014年下半年,家住广东省揭东县年逾六旬的老人杨某和因自己生育的两个孩子精神都有点问题,为了自己年老时有人帮忙养老送终,在与邻居杨某藩喝茶聊天时,透露出想买一名男婴续香火的念头。

杨某藩让家住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的亲戚易某花帮忙留意此事,易某花找到邻居陈某君,陈某君又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刘某华。

年逾六旬的刘某华是个牛贩,走南闯北,认识的人比较多。易某花、陈某君叫刘某华帮其留意。期间,刘某华从“财古”(身份不详)处得知有一对外省夫妇(身份不详)欲出售一男婴。

2014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华在丰顺县留隍镇与“财古”及抱着一男婴的外省夫妇(身份不详)汇合,随后“财古”先离开,刘某华带着外省夫妇及男婴来到丰顺县留隍镇陈某君家中交易。

因担心男婴身体是否健康,杨某和与易某花等人还带男婴到当地卫生院检查身体,医生当时并未发现问题。经讨价还价后,杨某和以8万元人民币现金从外省夫妇手中购得该男婴,被告人刘某华从中得到500元好处费。

男婴身体有恙被退回遗弃

男婴在杨某和家养了二十多天,吃得少,周围的邻居说男婴身体有点不对劲,于是杨某和带该男婴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检查,发现男婴有先天性心脏病,遂于2015年1月15日将男婴退还江某松、陈某君夫妇。因无能力抚养,几天后,刘某华和江某松将该男婴遗弃在丰顺县潘田镇一凉亭处,两人躲在不远处直到看见男婴被人抱走之后离开。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丰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丰顺县留隍镇万江大道将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华拘传到案。

居间介绍人因拐卖儿童获刑

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仍为其提供接送、居间介绍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华在犯罪过程中帮助杨某和居间介绍购买小孩,并接送外省夫妇促成双方交易完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加重了对收买妇女、儿童者的处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一律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收养子女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从源头上切断拐卖儿童的犯罪链条。(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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