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沐足会所组织卖淫,遇警察用对讲机报暗号,6人被判刑
2020-08-03 20:0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佛山一沐足会所组织卖淫,遇警察用对讲机彼此通风报信,涉案6人被判刑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东省佛山市中院近期对黄某荣等6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罚。

6人中,5人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刑,1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

这些人在沐足公司里,每晚7点多对技师(卖淫者)进行考勤及开会。如遇到警察检查,一楼工作人员通过对讲机报一串数字作为暗号,随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性服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某某沐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会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号,一楼为接待大堂,二楼提供沐足服务,三楼提供按摩服务。

2018年5月左右,某某会所推行399元的性服务按摩套餐,其中技师提成200元,会所得199元,有至少5名技师提供此服务。某某会所对技师的出勤、个人形象、工作态度、业务操作等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者予以处罚。

被告人黄某荣是某某会所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组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其要求对会所进行日常管理,会所沐足按摩业务、规章制度、财务等由其许可或确认后执行。

某某会所业务经理负责管理日常沐足按摩业务,有权招聘和管理技师,被告人姚某于2017年进入某某会所工作,任业务经理,被告人马某军于2018年5月进入某某会所工作,任业务经理。

某某会所行政经理被告人梁某龙从2014年开始在会所工作,负责后勤、采购,亦有权管理、招聘技师。

某某会所财务被告人蒙某叶于2016年进入会所工作,负责财务收支,统计工资和给技师发放提成等,每月收支情况报黄某荣审阅,盈余交给黄某荣。

被告人李某芳(外号“师姐”)与马某军同时进入及离开某某会所,期间负责对技师培训,包含性服务,也协助管理、招聘技师。、

上述人员分别从事了制定、推介、安排、统计、采购、培训等与399元性服务套餐的相关工作,明知套餐内容仍实施或协助实施。

某某会所的主要工作模式是:每晚19时许,沐足和按摩技师在会所二楼休息室,被告人姚某、梁某龙对技师考勤及开会,被告人马某军、李某芳在某某会所工作期间亦做过上述工作。

之后,技师在休息室等待,梁某龙在一楼接客人,如客人需要性服务,由梁某龙带客人去三楼,再由姚某重点推介399元性服务套餐并安排技师服务,姚某或马某军对三楼进行业务管理。

客人消费后,直接向服务员付款或在一楼收银台付款。技师提供了服务,会填写消费卡,被告人蒙某叶收集并统计技师提成,每月发放工资。

被告人姚某、梁某龙、马某军、蒙某叶等人均有使用对讲机,某某会所规定,如遇到警察检查,一楼人员通过对讲机报“555”,有对讲机的人即明白是警察检查,之后通知相关人员停止性服务,注意防范。

2018年11月7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处某某会所,当场在会所抓获被告人姚某、梁某龙,提供399元性服务的女技师2人,后又根据线索,抓获曾在会所提供399元性服务的女技师3人……

经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佛山市中院二审,被告人黄某荣、姚某、梁某龙、马某军、李某芳组织他人卖淫,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蒙某叶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组织卖淫罪中,被告人黄某荣是主犯;被告人姚某、梁某龙、马某军、李某芳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姚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梁某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蒙某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马某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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