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心!房产分配严重不均,两老去世子女即反目
2020-07-20 18:39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儿女成群,旧改引发房产分割大纠纷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遗书上的手印是老人弥留之际被强按下去的”

如今,广州的旧改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因为牵涉相关补偿问题,一些长期存在的房产分割继承纠纷骤增。

廖伯一家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就一直居住在南沙,由于渔农产品等生意做得还可以,多年积累,手里有不少物业。

廖伯和周姨都经历过离婚、再婚,再婚前廖伯已有四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孩子,而周姨和廖伯结婚时,带来两个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幼子双方共同抚养。

对待这堆孩子,廖伯、周姨特别偏心,廖伯在2014年去世前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一幢五层高楼房和一套四房商品房都指定给两幼子继承。

前年,周姨去世前也立下遗嘱,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指定由两幼子继承。

两位老人如此操作,另外四个孩子内心都有意见,只是碍于父母一直是家里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好发作。

因遗嘱产生的房产继承纠纷时有发生 羊城派资料图片

去年,廖伯家所在旧村的改造工程进入实质性阶段,因为拆迁补偿问题,廖氏六兄弟姐妹积累多年的矛盾全面爆发。

四个长兄妹联手把两个弟弟告上法庭,起诉直指廖伯和周姨订立的遗嘱存在造假。

廖伯遗书签名处有其签名、手指捺印以及一位律师和另一见证人签名;而周姨订立遗嘱时是去世的前四天,当时神志清醒,之后两天就进入昏迷状态,她的遗嘱在签名处只是按了手印。

所以,四原告主张周姨的遗嘱是在她昏迷时被人强行按下手印的,而且他们在互联网查询唐律师资料时,没有发现唐律师这个人。此外,他们表示上述两份遗嘱都有错误,所有当事人并未在每一页上签名确认。

庭审结果
所立遗嘱有效,应按遗嘱处理相关遗产

法院调查确认,遗书的见证人证实是唐律师和其助理。据唐律师提供的全程录像所见,当时他们询问了周姨的意见并作笔录,周姨那时的意识清楚,但眼睛不好,无法签名,唐律师及助理念完遗嘱内容后,周姨表示确认,并按下手印。

法院认为,廖伯夫妇的上述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是否在遗嘱每一页签名,见证人是否在遗嘱上盖章,不是法律规定生效的必备条件。在四原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应按遗嘱处理相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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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为保证所立遗嘱效力,事先最好咨询律师意见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本文案例为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焦点问题在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真实性的认定应从遗嘱内容及遗嘱形式两方面进行。而法律认可的遗嘱内容有以下几个要点: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神志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系受他人胁迫、欺骗立下遗嘱;

3.所立遗嘱未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例廖伯、周姨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有部分的财产,内容合法。

而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属代书遗嘱;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见证人(包括代书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本案例虽然周姨的遗嘱无其签名只有手印,但见证人唐律师提供的全程录像证实了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形式合法。

李燕玲律师提示广大市民,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生效条件各不相同。市民若有订立遗嘱的需要,为保证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好事先咨询律师意见,以免所立遗嘱因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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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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