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女儿,房产让她一人继承,怎知前妻回来分一半!
2020-04-30 16:5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婚姻存续期购置的房产,容不得你订立遗嘱自行分配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提前立遗嘱,以为很妥当

霍先生结婚很早,可能是年少无知,婚后一直和妻子吵吵闹闹矛盾不断,最后双方忍无可忍离婚收场。那时,女儿已经大学毕业,快成家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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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霍先生整个人才沉静下来好好思考人生,因为自己的任性,一直让女儿在充满火药味的家庭环境长大,所以心中充满愧疚。而更糟糕的是,在一次常规体检中,霍先生被查出弭患肺癌。

未雨绸缪,为弥补自己的过失,霍先生于是订立遗嘱,把自己名下一套位于广州老城的房改房指定让女儿一人继承。

三年之后,霍先生去世了。在办理后事的过程中,霍先生的前妻张女士突然出现,她提出,上述房产有自己的一半,霍先生的遗嘱无效。

张女士说,这套房是她和霍先生婚姻存续期,两人作为同单位双职工一起分得的福利房,霍先生没权利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一人继承 。

霍先生的女儿也懵了,遗产继承,不是以订立遗嘱为准吗?双方各执一词,为免产生进一步纷争,她们一起向专业律师咨询法律意见。

漫画/陈春鸣

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资料显示,上述房屋的登记权属人为霍先生,但该房屋系霍先生和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双方共同所在公司购买的房改福利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理。故在分割霍先生遗产时,应当先将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分出为张女士所有,其余的才是霍先生的遗产。

关于霍先生的遗嘱,霍先生以自书遗嘱方式,对其名下个人财产予以处分,不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其处分的财产范围应为其个人所有部分。

霍先生指定该房产由其女儿一人继承时,并未将属于张女士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分出,故其遗嘱中只有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效,也即霍先生所有的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女儿一人继承。

故而上述房屋应由张女士和女儿各占50%的产权份额。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