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继子女继承房产问题可以很复杂
2020-04-29 11:2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成年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遗产?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继父去世,继女想继承房产未如愿

如今,离婚、再婚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如果牵扯到房产继承问题,处理起来有时就没那么简单了,尤其是再组合家庭有自己再婚前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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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与前妻由于感情破裂,在2010年离婚,离婚时冯先生分得在广州越秀区一套100多平方米房产。几年后,冯先生和离婚多年的老同学陈女士结婚,陈女士也有一个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的25岁女儿,其单独在外居住,偶尔会来看望妈妈和继父。

去年,冯先生不幸因病去世。伤心之后,在办理冯先生名下那套房产的继承手续时,陈女士母女俩却和冯先生前妻的女儿发生了激烈矛盾,对方坚决反对陈女士的女儿一起继承冯先生留下的那套房产。而陈女士和女儿就认为,继子女也一样享有继承权,且不容剥夺。

双方争持不下,最后闹上法庭。

漫画/陈春鸣

庭审时,陈女士提出,冯先生和自己结婚后一直对她女儿呵护备至,时不时会给一些钱资助其生活;而冯先生病重期间,自己的女儿也有参与陪护工作。故陈女士认为,冯先生名下的房产自己女儿有继承权,而且合乎情理。

法院审理调查后判定:本案无证据显示冯先生承担了陈女士女儿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也无证据显示陈女士女儿对冯先生进行了长期赡养扶助。故陈女士女儿与冯先生并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陈女士女儿不是被继承人冯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说法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需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针对上述案例,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分析指出:关于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之间必须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扶养关系,才可能在相互之间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陈女士女儿与冯先生未形成有法律意上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故陈女士女儿不能继承冯先生的遗产。

从法律层面,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具备任一情形则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例如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又或者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继子女(包括已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例如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长期的赡养义务,包括长期在经济上供养或在生活上进行扶助。而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有效证据的基础上进行。

若继子女在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已成年,分居另过,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未尽过长期的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该成年继子女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