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房产归我,对方迟迟不肯过户,我该怎么办?
2020-02-05 12:57 羊城派 原创
​耍赖没门!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就能搞掂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通讯员 梁艳华

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同意将房产归于另一方,后来却反悔、或再三拖延不予过户的情况屡见不鲜。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破解方法。

羊城晚报资料图

案例一

判决后15日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黄女士与胡先生于1974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胡先生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处的房产及家具电器设备归黄女士所有,但之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产权仍登记在胡先生名下。

2004年,胡先生出国定居,至今一直未回国与黄女士办理有关过户手续,黄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房产权归黄女士所有。

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黄女士与胡先生签订上述《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现黄女士要求胡先生按协议履行合法,应予支持。因此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黄女士所有。

黄女士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要求被告胡先生协助自己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分割达成协议之后可不能犯懒,躺着床上啥事不干

案例二

法院支持离婚协议,房产归一人所有

凌先生与林女士于2000年1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在双方离婚协议书上,两人签字确认广州市越秀区某处房产产权归凌先生所有。后来因林女士不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凌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处房房屋归其所有。

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该房产购置于林女士与凌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有证据证实双方曾就上述房产的权利归属进行过特别约定,故依法应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女士与凌先生在离婚时已就房产作出协商处理,同意归凌先生一人所有,凌先生据此要求确认其本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涉案房产产权全部所有权归原告凌先生一人所有。

离婚后不配合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个案并不少见

法官说法

凭“协助执行通知书”便可自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离婚时可自行就双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该离婚协议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现实生活也经常出现以上案例的情况,对方不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这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若对方不予配合,根本无法转移房屋产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既然无法继续同一屋檐下生活,就不要耍赖,否则,对方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照样能过户

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持双方约定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婚后财产进行确权,由此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从而得到物权的重新确认。

这样一来,即便对方出尔反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方也可以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相关财产的物权确认。

上述案件的经办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以上案例时常发生,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充分准备有关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相关材料,在案件审结后要等待案件生效。

确认该案生效后再去相关法院执行部门进行立案,要求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便可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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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