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只给儿子,女儿可以拒绝赡养偏心老妈?
2020-02-04 19:26 羊城派 原创
子女不能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通讯员 梁艳华

父母把自己拉扯大,本应好好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在其年老是尽照顾、赡养的责任。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老人未将家产平均赠与给各子女,而将大部分财产赠予其中一人,其余子女往往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那么,在法律而言,子女能否以父母偏心、家产分配不公等为由,少负或不负赡养义务?

房产分配的纠纷不少

案例回放

母亲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时被拒

刘女士育有四名子女,入住老年公寓前将唯一房产赠与儿子,其儿子表示会独力赡养母亲。

由于刘女士体弱多病,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衰退严重,以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而且丈夫早已过世,刘女士没有再婚,一直住在养老院。

后来儿子下落不明,导致刘女士无力支付老年公寓以及自身的医疗费用,唯有向两位女儿求助,但被拒,多番请求无效。于是,刘女士把她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其两女儿认为,刘女士将自身房产赠与兄长时,兄长曾承诺负责刘女士生活,由于兄长已经分得绝大部分财产,理应由其承担更多赡养责任。因此,两女儿拒绝支付赡养费,并认为自己应不负或少负赡养义务。

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老年人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料,以及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的义务。

羊城晚报资料图

本案中,刘女士在老年失去丈夫后,依法应当由其四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刘女士入住老年公寓及就医产生的费用,四名子女均有义务负担。刘女士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只是对两女儿主张金钱给付,此乃其对权利之处分行为,自无不当,但具体赡养费用应由四名子女均等负担。

经计算,考虑到刘女士在老年公寓每月的花费以及作为一个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日常确需一定的杂费支出,于是法院判决两女儿向其每月支付1000多元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

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孝顺父母要“讲心”

经办法官指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到今都是“百善孝为先”。

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些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借此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原则上,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是相同的,每一个子女都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经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刘女士无力支付老年公寓及自身医疗费用,正常生活陷入困境,而两个女儿则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实属无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女士要求两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享有充分自主分配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但在分配财产时应充分与子女沟通,维护家庭和谐、家庭成员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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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