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老楼装电梯,隔壁楼业主竟来阻拦?
2020-01-22 15:00 羊城派 原创
法院:有理

文、图/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署名除外)通讯员 梁艳华

案件回放

电梯位置已过界,还想多要一条通道上电梯,地主说:NO

日前,广州市规划局向广州市越秀区一幢住宅楼的业主发出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很快,该加装工程就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开工备案,怎知,隔壁楼邻居的大业主——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用地争议,该项电梯工程迟迟不能动工。

装电梯竟然关隔壁楼事  图/羊城晚报资料图

后来,要加装电梯物业有6名业主将那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

1.停止其阻止他们加装电梯的行为;

2.要配合其施工,并留出施工通道及从一楼正常使用的电梯通道。

但那家房地产公司却认为,其加装电梯位置的地块是属于他们所有。《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明确他们所有的土地面积为9970.57㎡,剔除红线范围内两幢住宅楼的1157.08㎡以外,其余面积均属于他们所有。而现在加装电梯的位置已明显超出其地块的原基底面积,侵占了他们用地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法院说法

一楼通道非“必须”,隔壁业主请绕道

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虽然拟建电梯间的位置位于被告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仍应为该电梯间的扩建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现在要加建电梯物业的业主要求他们停止阻止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以及要留出施工通道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电梯间占用该房产公司用地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循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有些物业加装电梯时,的确需要向隔壁楼借道而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其所称的“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涉讼加建电梯大楼的业主应当充分考虑电梯间扩建工程完成后的出入通行问题,在使用中,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他们要求那家房地产公司留出从一楼使用电梯的通道,并非上述法条所称之“必须”。

而且他们加建电梯间位置已占用了被告用地,如果再进一步要求对方留出使用电梯通道,显然是加重了被告的义务。因此,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在物业的业主应借鉴同地段其他楼宇加装电梯的模式,通过现有楼梯从二楼开始使用电梯。(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