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通讯员 梁艳华
继承纠纷中,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般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然而,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可能会提出要求多分遗产的要求,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我们看看以下案例牵涉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放
老妈病重,儿女竟要老爸付过护理费才肯帮忙
林父、林母于1966年登记结婚,育有林甲、林乙、林丙、林丁四个子女(化名),在别人眼中可以说是儿女成群、晚年有福。
林母在日前去世,林父于是打算把自己和太太共有的一套房改房登记在自己单人名下。籍此而产生的房屋分割问题,林父和一众子女产生了纠纷,而且各人都有自己的理由,互不相让。后来,林父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把上述房产属于林母所有的1/2份额全部由其一人继承。
林父认为,林母生前林乙、林丙、林丁没有尽赡养义务,甚至在生病期间,不仅没有支付医药费,而且还要求老爸向自己支付了护理费才肯过来照顾母亲。
林甲指出,自己和母亲一直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相互关心照顾,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和经济问题,在分割遗产时应多分一些。
林乙、林丙、林丁则称,他们三人平时隔三差五回家探望关心父母,嘘寒问暖、经常购买衣物孝敬二老。在母亲住院治疗的一年期间,出钱、出力、悉心照顾母亲直至病故,已经尽了子女的孝道和责任。
法官说法
多尽孝者可多分遗产
该案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林父作为丈夫,对妻子应负有扶养义务,在妻子患病住院期间,为其买菜、做饭、送餐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林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多分遗产。
林甲作为林母的其中一个子女,长期与林母共同生活,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并多次为妈妈支付住院费用,相对林乙、林丙、林丁而言,林甲付出了更多的时间、金钱、精力去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可多分遗产。
经办法官表示,涉案房屋为林父、林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1/2所有权份额,林母所占份额应依法作为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判定涉案房屋剔除林父所属的1/2产权后,剩余的1/2产权将由林甲继承3/14份额,林父、林乙、林丙、林丁各继承1/14份额。
越秀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经办法官表示,年近岁晚,此时又到了不少人要“突击尽孝”的重要时刻。要知道,赡养和扶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有条件,平时就应好好孝敬父母。平日整天不见人影,等到人不在了才跑回来高举法定继承排序旗帜撕破脸皮去争产,实在不应该。
说到底,只要你做得多、够用心,法律一定会公正地站在真正孝顺的儿女一边的。
来源|羊城派
责编|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