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山买牛置物业?不见真身不交钱
2020-01-06 10:53 羊城派 原创
天降笋盘也要看清楚真假

文/图 羊城派记者 梁栋贤

近期二手楼市不景气,不时有物业降价数十万求售的消息出现。不过即使遇到“笋盘”,也一定要了解清楚情况,免得跌入有心人设下的陷阱。最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就查处了这么一个案例。

近期二手楼市常常能听到降价的声音

经纪人收定金后消失了

刘先生通过经纪人介绍看中了黄埔区某一物业。在交谈过程中,经纪人向他表示卖方是一名华侨,急于出售房屋,只要是诚心买房,卖方也会愿意降价。刘先生与经纪人经过多次的砍价,最终达成380万元成交价。

经纪人拿出《房屋买卖合同》让刘先生先签名,刘先生询问为何卖方不出现签署合同时,经纪人表示其身居国外,需在买方确定购买后,才买机票回国补签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刘先生为了表示诚意,向经纪人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

遇到“笋盘”时,也要保持冷静

两个星期过去了,刘先生仍未见到业主回国,于是在微信询问经纪人情况,发现自己已被经纪人拉黑,联系电话也打不通。

刘先生意识到出现问题,故向中介协会反映上述情况。该协会向中介公司了解情况,中介公司表示该名经纪人已旷工多日,目前公司也找不到该名经纪人。鉴于经纪人行为恶劣,该协会对该名经纪人列入“不良行为人员”名单并向行业通报。

要看清楚物业,更要了解清楚签约者的身份

单方面签约并无法律效力

中介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例中,买方刘先生因轻信经纪人的话,在未见到卖方的情况下,单方面签订合同,将5万元“定金”直接转给经纪人,最后房子没买成,还损失了5万元“定金”。

此定金能否向卖方追讨?甚至是追求双倍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显而易见,在本案例当中,合同只有一方签名确认,属于未成立生效的合同,买方所支付的5万元并非合同所约定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

买房找经纪人,同样要找“MR. Right”

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规定,即使是购房定金,也不得代收代管。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将购房定金和其他相关款项存入指定账户会比较安心

因此,购房者可优先选择将包括定金在年内的购房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内,这样万一出现纠纷,也可以较为便利地讨回自己支付的资金。

如果买家签订的并非中介公司提供的规范化格式合同,资金也并非划入专用的交易账户当中,买家可能就要保留其付款凭证,并找到收取其定金的经纪人,通过法律手续追讨。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

第一,合同未正式订立之前,千万不要支付包括诚意金之内的各种定金;

二,合同订立后支付定金,也尽量要存入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至少也要存入中介公司设立的账户,千万别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个人或者是转入经纪人的个人账户,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难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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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