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通讯员 梁艳华
“家里漏水日益严重,屋内天花及墙身因漏水、滲水已经发黄了。”郭先生为此感到非常苦恼,他把一切的原因都归咎到楼上邻居杨女士身上。
案情回放
原来问题出在下水管
原告郭先生为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区401房业主,被告杨女士为401房正上方的501房业主,郭先生一天发现自家厨房漏水严重,于是多次找杨女士协商,但被告不愿意整改,眼看屋内天花及墙身的发黄面积越来越大,郭先生忍无可忍,于是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修复501房漏水部位以及401房因漏水而受损的天花板、墙体。
杨女士答辩称,郭先生房屋漏水其实与他们家无关。
为查明漏水原因,郭先生申请对渗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显示:401房渗水主要因为是501房北面房的下水管(铁管)与楼板接位出现老化、锈蚀严重所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各层楼之间的楼板属于相邻各方的共有部分,鉴定报告已确定渗水位置为下水管与楼板接位处,因此,郭先生与杨女士均负有共同对房屋渗漏部位采取防水措施及对渗漏导致的受损部位进行修缮的义务。
故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凿开501房(含楼板位置)的下水管外包饰面,一起对渗水位置做好防水处理;在上述防水处理措施完成后,共同对401房的渗水受损位置作修缮处理;案件受理费、修复工程费及鉴定等双方各负一半。
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指出,上述案件简单来说,业主自有房屋内部,属于法律规定的专有部分,由业主享有专有、排他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各房屋之间的楼板、各房间之间的间壁墙等,相邻共有权人应共同享有对这些共有部位进行修缮改良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鉴定已明确涉案房屋的滲漏部位,一般情况下,滲漏大多是由于楼上住户的专有部分防水措施没做好,导致楼下房屋发生滲漏。此时,楼上住户需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要负责修好自家的防水设施,使之不再发生滲漏,并对已造成楼下房屋的损害进行修复。
但在本案中,鉴定报告确定了渗水位置位于下水管与楼板的接位处,属于共有部位,因此原被告均负有共同修缮的义务,应共同承担维护的费用,因此,修复所需费用、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也应各负一半。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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