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挖坑晚辈哭!旧改房屋产权登记乱成麻,子孙继承难难难!
2019-11-13 14:05 羊城派 原创
房屋产权人、出资人、使用人、拆迁合同登记人互相交错,乱!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另署名除外)

个案回放

权属登记几经易名,子孙也看晕了

李大伟和张小妹共同生育3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李兰,儿子李杰和次子李俊。

李兰与丈夫冯浩育有一子冯鑫,后来冯鑫结婚,与妻子吕慧生了女儿冯梅。

李大伟于1953年去世,张小妹于1995年去世,李兰于1996年去世,冯浩于1970年去世,冯鑫于2007年去世。

近日,这个“大家族”的后代为房子的归属问题闹得不了开交。

漫画/陈春鸣

因为他们家早年在佛山市有两套房。

其中一间在1951年2月12日确权,产权登记在李大伟、张小妹、李杰、李俊4人名下。

1954年,在张小妹主持下,由李兰、李杰出资、小儿李俊的名义购买了隔壁的另一套房子,而此时李兰已出嫁,李杰在外当兵,只有16岁的李俊在家跟着父母务农。

他们家先买的那套房由张小妹一直居住至过世,隔壁那套李俊结婚后就一直居住在那里。

1992年11月,经区房管局确认,这两套房子都登记在张小妹名下。

2007年5月,村委与李俊签订了这两套房屋的拆迁改造安置面积确认书,并作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其中一个依据。但是,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该拆迁安置合同未能签署,而最后的拆迁补偿面积也未确认,但上述房屋于2009年10月14日由某房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旧改改善了环境,但也会暴露出一些家族成员与房屋产权相关的历史问题 

时至今日,旧改的巨轮滚滚而来,冯梅认为,房屋拆迁是早晚的事,如果现在不尽早理清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到时拆迁,补偿可能会全给了叔叔李俊他们他们一家,自己什么都分不到。

冯梅认为,后来购置的房屋是李兰、李杰出资购买的,当时李俊只有16周岁,并无收入,且两套房子于1992年均登记在张小妹名下,因此,李兰对两套房屋都有继承权!于是,作为李兰的继承人,冯梅想通过诉讼请求分割上述两套房屋。

律师说法

房屋登记事实不容改变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经分析,此案例的关键,是在于房屋土改时,确定房屋归所有家庭成员共有,各共有人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后来,其中一共有人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产权书,此时,对共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共有人去世后,共有人各自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房屋的份额。

众人筹款、以父母名义给孩子购置婚房的个案,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首先,关于第一套,在张小妹去世后一直未对房屋进行分割,房屋尚仍处于未析产、权利人共有的状态。其在土改时确认由李大伟、张小妹、李杰、李俊4人共有,各占1/4份额。后来在1992年房子登记在张小妹一人名下。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取得所有权共有人或继承人的同意后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则只能视为张小妹代表其他共有人或继承人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凭证,不能改变房屋的共有性质。因此,冯梅主张继承该套房屋的产权份额是可行的。

另一套房当年是以李俊名义购买的,张小妹的行为符合父母为儿子买婚房的民间习俗,且李俊婚后在该房屋也居住数十年。

而李兰、李杰是否有资助并不影响该房的产权性质,其产权应归李俊个人所有。该房屋于1992年登记在张小妹名下,若果无法证明张小妹系经李俊同意后才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登记行为很容易会被法院定义为权属登记错误,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系李俊于1954年购买的事实,该房屋的所有权是李俊个人所有。

冯梅主张继承此房屋的产权份额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房子的事情需要未雨绸缪,才能让家人过上平静祥和的生活

陈瑞莲律师指出,如今,像冯梅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旧改引发要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很多。土地价值不断飙升,可谓寸土寸金,相关问题尤其容易被激化。

当年,不少市民为买房要举全家之力,家人也不太计较。后来,房屋登记时让部分共有人被“排除”在外。时代变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几代人下来,有些问题和矛盾日积月累,怨气越来越重,一旦爆发就难以收拾、伤及亲情。因此,建议大家应充分沟通和协商,不要轻易破坏家庭的和睦,正所谓,家和万事兴。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