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霸”耍赖,竟说这对广州房东签的租约无效?律师答案来了
2019-12-25 10:16 羊城派 原创
​即便无法推断业权另一方是否知情,经权利人追认合同也有效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羊城派记者 陈春鸣

个案回放

突然退租,租客想方设法不想赔钱

何先生和李小姐婚后共同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天河的一房一厅公寓,随着宝宝出生,房屋的使用面积显得不够。于是,两人打算另租一套更大的房子长住,然后把小公寓租出去已抵消日常开支成本。决定之后,李小姐负责专心带孩子,而放租的一切事务就交给何先生一人负责。(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出租旧物业,用其租金帮补自己新租的大物业,这是不少人的常规做法

何先生在网上挂出放租信息不久,租客刘先生便联系上了。看房之后,刘先生表示很满意,但说自己毕业不久,刚在附近找到一份工作,希望何先生能便宜一点租给他。

何先生也很为难,说自己的孩子刚出生不久,需要花钱的地方有很多,降低租金这事儿得跟太太商量后才能决定。于是当即打电话李小姐,她爽快答应了。

于是,两人便愉快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月租金为1350元,押金相当于两个月月租金,需即时支付;其间,如果任一方违约,须向对方赔偿2700元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不久后,刘先生就辞职了,并听从父母安排回老家做公务员。此时刘先生犯难了,因为他觉得自己贸然搬走,当月的租金要继续支付,而且自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自己搬走了,何先生完全可以立马就找到新租客把房子再租出去,实现无缝对接,当月房租我还得给完,业主也太赚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漫画/陈春鸣

于是,他就找何先生商量,何先生听后非常生气:“当初我体谅你刚毕业不久收入不高,已减低了月租金,现在竟翻脸不认人,想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罚金,做法实在不地道!”

刘先生的赖账算盘打不响,又生一计,辩称这套房子是何先生夫妻两共有,但何太太从头至尾都没有参与租赁事务,更没有参与签订《租赁合同》,何先生此举属于擅自出租共有房屋,合同应为无效,何先生应当立即向自己返还所有租金和押金。

面对如此无赖的“租霸”行为,何先生真是百口莫辩,由于自己的法律知识相对不足,感觉有理讲不清,也不知从何说起,于是只好找专业律师帮忙。

律师说法

即便无法推断业权另一方是否知情,经权利人追认合同也有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说,上述纠纷的焦点是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共有房屋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共有产权的一方,是不能擅自做主把房屋租出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虽然,何太太既没有签订授权,也没有出面签署相关合同,但根据何先生的陈述,其曾经当着刘先生的面打电话给太太商量降价事宜。因此。可以推断何太太对于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是知情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何先生擅自将共有房屋出租。该合同是根据双方意愿签订的,且不存在无效法定事由,合同真实有效。

退一步说,哪怕无法推断何太太是知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为此,陈瑞莲律师建议何太太尽快出具相关声明,阐明其知晓房屋《租赁合同》事宜,并同意何先生的出租行为。这样,就算认定此前何先生的行为是擅自出租,但经共有权人何太太追认,该《租赁合同》自成立时就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受合同条款约束,租客刘先生欲单方解除合同,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