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我爸留下的房子,外甥女想继承?
家住花都的赵小姐近日非常烦恼,因为继承祖屋一事与舅舅张先生闹得非常不愉快,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赵小姐的外公外婆早年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外公名下。后来,两位老人先后去世,虽然外公先走,但房屋一直登记在外公名下。
前不久,赵小姐的母亲病逝,在办理房产继承时,她向舅舅提出分割祖屋产权要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张先生很不情愿,他认为:自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你凭什么来抢?而且自己是家中长子,父母去世后房子当然会留给自己长期居住和使用,哪里轮得到外甥女继承?
张先生也找朋友打听过,自己老父已去世20余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外甥女赵小姐如今才提出分割祖屋要求,从法律层面上站不住脚。
但赵小姐不以为然,两人经过多次交涉都未能达成共识,于是赵小姐只好找律师帮忙。
律师说法
20年期限只适用于继承权受侵害情形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说,赵小姐的主张是否已经错过诉讼时效,关键要看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性质是与继承权相关,还是属于共有物的确认及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
陈瑞莲律师指出,该条款适用于继承权受侵害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只是就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不受该条款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约束。
根据赵小姐的陈述,现在祖屋仍登记在外公名下,而自外公去世至今,一直没有人办理过户或公证等证明祖屋归其本人所有的行为,因此,并不存在继承权被侵犯的情形,不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相关规定,赵小姐外公去世时房屋就发生继承问题,如法定继承人并无明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作为上述两位老人的共有财产,赵小姐的外婆占有二分之一产权,而且该产权在赵小姐的外婆、妈妈和舅舅之间也发生继承问题,每人可继承其余50%产权的三之一份额。此时,外婆享有的产权为六分之四,赵小姐的妈妈和舅舅均占六分之一。
同理,外婆去世后,其享有的产权在其两个子女之间发生继承,每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由于该房屋一直未被分割,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为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此,赵小姐作为母亲的继承人,赵母所享有的祖屋产权份额,将由张小姐成为祖屋新的共有人,她是可以随时向舅舅张先生提出分割祖屋请求的。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