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禁止骚扰令仍然家暴妻子,广州一男子被拘10日
2019-11-25 21:12 羊城派 原创
反对家暴!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喜璇 吴子颖 张雅慧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记者当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6年3月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截至今年10月,广州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70件,绝大多数(90%)为妻子因遭受丈夫家暴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资料图(图文无关)/中国新闻网

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原告刘某某(女)与被告蒋某某(男)于2016年7月登记结婚(其中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二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

2018年4月19日,原告因其被被告殴打而报警并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540.22元)。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告蒋某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原告刘某某及其近亲属;二、禁止被告在原告租住的本区某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被告蒋某某并未遵守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继续到原告住处对原告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2018年5月20日,原告和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再次报警和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4.34元)。随后,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蒋某某拘留十日,并移送法院执行局执行。

2018年6月19日,原告和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再次报警。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该案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法院立案庭根据法院《家事案件庭外联调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原告送达《家事案件庭外联调建议书》,但原告表示其希望尽快安排开庭和判决离婚,不接受家事案件调解组织的庭外联调建议。

对此,法院立案庭将该案直接导入审理程序。后家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蒋某某仅提交书面答辩状表达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后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委托两名家事调查员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等方式对原告、租住地房东、被告及其父母等进行了家事调查,了解原、被告双方恋爱的过程、争执的焦点、双方的顾虑及父母的想法等情况,并由家事调查员出具了书面的《家事调查报告》。

结合《家事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并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并不长,也没有共同生育小孩,但结合原告和被告提交的相应报警回执及聊天记录等,显示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经常性争吵,被告还多次将夫妻之间的争执升级为殴打、辱骂等具有家庭暴力性质的矛盾。在原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告仍然未作出改正和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原告入院治疗和报警处理,公然违反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故该案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名曾经离异的成年男性,理应更知道如何去总结第一次婚姻失败的经验教训和经营好第二次婚姻,但其却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和原告恶语相向,甚至使用暴力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渐行渐远。被告还无视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再骚扰和殴打原告,其自身在经营婚姻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原、被告已经几乎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再继续维持婚姻只会增加双方的更多痛苦,解除双方的婚姻将更有利于双方重新开始一种全新的生活,故法院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相应报警回执和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该费用系被告殴打原告导致软组织挫伤等产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故对原告的医药费诉求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确实存在对原告一定程度的殴打行为,且因为多次的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报警和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困扰,故原告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被告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634.56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给原告刘某某。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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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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