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要离婚,丈夫却称其与异性关系不当,法院判了
2019-11-25 19:39 羊城派 原创
准许双方离婚,丈夫赔5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喜璇 吴子颖 张雅慧

今天(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6年3月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截至今年10月,广州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70件,绝大多数(90%)为妻子因遭受丈夫家暴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妻子:
被长期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离婚

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刘某(女)与邓某(男)于2015年6月相识,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6日生育儿子。

刘某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长期遭到邓某的暴力对待,给刘某及其亲属的内心造成强烈的恐惧。

刘某为此提交了照片、视频、病历本、报警回执、中山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向刘某出具的婚姻保证书、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其中婚姻保证书内容反映邓某确认其于2017年到2018年期间对刘某已实施三次家暴,门诊病历显示刘某因“头部被打伤后疼痛流血1小时”,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1、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2、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同时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及邓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等。

丈夫:
妻子与其他异性关系不当,部分伤情与其无关

邓某表示,因刘某与其他异性关系不当而与刘某产生冲突,期间仅有一次确因刘某先动手打邓某才失去控制打伤刘某,刘某所述其他受伤情况为刘某自己行为所致、与邓某无关,邓某为此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及结合双方听证时陈述的意见,刘某就其伤情及报警情况均已举证证实,邓某虽提出刘某部分伤情与其无关,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故刘某主张与邓某发生争执期间被邓某动手打伤,法院予以认定。邓某作为刘某的丈夫,无论刘某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亦不应成为对刘某实施暴力的合法理由。

法院:
准许双方离婚,丈夫赔5万元

法院综合该案实际情况,认定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

一、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

二、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邓某的上述暴力行为定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影响。邓某虽提出仍可与刘某维持婚姻关系而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交可支持其上述意见的相关证据,故对邓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刘某现据此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刘某据此要求邓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考虑邓某的过错程度,刘某要求按5万元确定,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邓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刘某。(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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