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患者状告医院,讨要手术后被切除的子宫
2019-11-20 20:26 羊城派 原创
且看法院怎么判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梁艳华

广州一名女患者,手术后起诉医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归还手术后切除的子宫及其附件。手术后从身体摘除的器官,患者能要回来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日表示,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该患者的诉讼请求。

患者手术后想要回被切除的子宫

王娟(化名)是广东一名知识分子。她在诉状中描述说,2015年5月,她在广州某医院因患子宫内膜癌进行了全子宫及双附切除手术。

“术前我丈夫找到医院病理科副主任张医生,希望能在医院做完病理取样后,将我切除的器官归还我做成标本留作纪念。2015年5月29日病理报告出来后,我丈夫给张主任发短信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去取标本(切除的器官)。2015年5月30日,他给我丈夫短信‘我己吩咐取材医生保留,但须存留20天以上才能处理’。”

但后来,当王娟的丈夫去取标本时,张主任回复称其“咨询了相关人员,人体标本不能随意取走,必须统一处理,所以很抱歉”,拒绝了王娟的要求。2017年5月,王娟的丈夫联系该医院投诉电话,接待人员明确拒绝了其要求,并建议走司法程序。

王娟认为,手术切除的器官来自于病人,病人具有天然的所有权。2005年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明确指出“产妇分挽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体现了对病人具有离体器官和组织所有权的尊重。

根据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我国的传统道德中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自古以来人们对脱离或脱落人体的组织、器官有特殊情感,把对身体各组成部分的尊重视为孝道的一部分,这是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认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子宫内膜癌不属于传染病,其病理器官不会损害公共健康,所以其完全可以对其手术切除的器官行使所有权。

王娟于是将涉事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在手术中被切除的子宫及附件。

涉事医院表示,患者疾病诊断为子宫内膜癌,并行腹腔镜全宫双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活检术,术后病理显示:病变符合子宫内膜复杂型不典型增生,局灶癌变,病变局限于子宫内膜层,未见明确脉管及神经束侵犯。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己经明确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归类为医疗废物中病理性废物。

医院方面表示,根据前述文件病理性废物包括: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因此,本案争议的离体器官、组织业经术前临床诊断以及术后病理诊断,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根据现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上述医疗废物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置,符合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离体病理性器官、组织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切除的子宫被判属医疗废物应由医院处置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后,判决驳回原告王娟的全部诉求。王娟不服,上诉请求判令涉事医院归还其手术中被切除的子宫及其附件。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人体器官或组织属于自然人身体组成部分,是人格的载体,未与人体分离前,不得成为权利客体。已与人体分离的人体器官或组织,能否成为物而成为物权客体,学说与判例见解不乏争议。

如人工受精而发育之胚胎,依据既有判决,认为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学说有称之为“特殊物”“伦理物”。通说认为,“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

可见,基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考虑,学说上也未将与人体分离之人体器官或组织一概视为物权客体。由此,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并参考学说见解,尚不能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得出患者对案涉经手术而切除的子宫及其附件享有物权的推论。

广州中院指出,经手术切除的子宫及其附件,能否认为属于物而由患者享有所有权从而请求医疗机构返还,应考察国家法令对此是否有特殊规定。如有特殊规定,即应从其规定。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由此定义可见,医疗废物的界定不以具有传染性为必要条件,尚应考虑是否具有毒性或其他危害性。

人体内生长的恶性肿瘤虽一般不具有传染性,但其具有危害性足以认定。即根据本案现有情形,足以认定案涉子宫及其附件具有危害性。

依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授权,原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订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依据该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病理性废物等五大类,其中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根据以上定义及分类目录,本案争议之子宫及其附件,因患者罹患子宫内膜癌行腹腔镜下全宫双附件切除术而切除,应属于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和器官。这一认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作出,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

所谓手术过程中废弃的人体组织和器官,从文意解释,不应解释为患者抛弃之组织或器官,而是指手术中切除不能再加以利用的人体组织或器官。即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即使案涉子宫及其附件未附着恶性肿瘤,也应属于医疗废物。

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理,法院指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上述法规具有强行性,应适用于本案。医方抗辩称案涉子宫及其附件属于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置而不应返还给患方理据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人体器官及其组织的特殊性,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只应适用于胎盘的处理,而不应类推适用于本案。患者请求判决医院将案涉子宫及其附件返还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据此,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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