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邀男网友到住处险遭强奸,男网友获刑:她动作亲密致我误判
2019-11-20 17:45 羊城派 原创
近日,该男子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女子酒后邀请男网友到住处,没想到男网友动手动脚起来,女子激烈反抗并呼救……近日,该男子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男子表示,女子酒后有亲密行为且主动邀他去住处,导致自己误判。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4年出生于贵州省,初中文化,农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8年11月22日晚,被害人梁某通过微信群见被告人安某某在中山市加勒比酒吧喝酒,遂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到场一起喝酒。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受邀至被害人梁某位于沙口社区东华居一期B幢401房的住处,后将被害人梁某抱进房间的床上,采用按手、压身体等暴力手段,意图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奸淫,因被害人梁某激烈反抗并逃脱呼救而未能得逞。

同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梁某及被告人安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安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安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安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发前有主动的亲密行为,使安某某误以为被害人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另外,安某某主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请求对安某某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中山市中院二审综合评判认为,经查,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上诉人安某某的供述均证实,案发前,安某某与梁某在酒吧时已有搂抱、亲吻行为,其后梁某又邀请安某某到其自己住处,并在其住处主动亲吻安某某,故被害人梁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安某某从轻处罚。

另查,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激烈反抗后,安某某仍未停止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后其夺门而出并呼喊救命。证人郭某亦证实梁某呼喊救命。故安某某是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继续强奸被害人,属于犯罪未遂。

中山市中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安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上诉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安某某属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梁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原判对安某某量刑过重,二审予以纠正,改判上诉人安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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