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旧改造:原权利人或能得最高60%地价收益
2019-09-27 19:31 羊城派 原创
9月25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征求《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羊城派记者 赵燕华

9月25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征求《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内容包括规划管理、用地审批、改造方案、收益分配、实施监管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地价收益分配提出,出让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返还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管理办法》全文共8章,目前已在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组织编制,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根据《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包括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提出,一个“三旧”改造项目只能由一个改造主体承担,改造主体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原权利人属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类型,应当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对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地价计收规则,全面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搬迁补偿安置费用、公益性建设移交等改造成本确定政府应收地价,涉及将“三旧”用地前期整理工作及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给市场主体的,前期整理费用应从地价中予以扣除。    

《管理办法》还提出,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10年。

同时,“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应当将扣除土地收回、征收补偿等费用及按规定应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返还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管理办法》明确,“三旧”改造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项目监管系统,并制定“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入库标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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