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购房被迫额外交7万元团购费,能不能讨回?律师说法来了
2019-09-26 16:00 羊城派 原创
绝大部分是变相的广告费或宣传费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陈玉霞 实习生 赵晓玲

购房的时候,有一种定金,可以转化成购房款,是真正的定金;还有一种“定金”,则是一笔额外的钱,不能转成购房款,其实是楼盘里的代理人员向买家收取的额外费用,即便后来不买房,这笔钱也不能退。

羊城派记者了解到,这种额外收取“定金”的现象,在广州楼盘里并不少见。

市场现象:买家被要求先交纳团购费或设计费

近期,赖先生相中了广州市天河区一套约38平方米的商品房,在中介销售人员的促成下,赖先生与楼盘达成了交易协议,并向其交纳了8万元定金。

谁知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其后,赖先生又被要求签订《FDD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书》,向FDD这个代理公司交7万元团购费,才能按正常价格购买,见下图

赖先生提供的协议书,买楼要先交纳7万元团购费

赖先生认为此举意在强迫买方缴纳团购费,是违法行为,因此拒交7万元。

然而,销售人员表示,如果赖先生不缴纳团购费,就无法完成进一步交易,此前其交纳的8万元定金将被没收。对于此举,赖先生觉得气愤,认为楼盘和代理公司联手“强买强卖”,属于违法行为。

三个月前,买家梁女士也有同样的遭遇。

“当天和朋友一起到天河区某公寓楼盘买楼,现场代理人员要求我们先缴纳8万元的设计费,而且明说这8万元设计费不会在购房合同中体现,没有发票,到时就开一张收据。”

梁女士说,只有交了这8万元,才能按照现场的价格购房,当天到场的买家,都被要求先交纳这笔费用。梁女士虽然气愤,但想到大家都一样,且还是喜欢那套小公寓,因此咬牙交了8万元。

天河区某公寓同样由很多代理行共同销售,买家要交纳一笔“设计费”

据羊城派记者了解,这种现象在广州楼盘里并不少见。

特别是在市场行情不太好的情况下,一个楼盘会找多家代理机构共同卖楼,通过这些代理机构找到的买家,大多数都被要求交纳数万元的费用,称这数万元可以抵扣楼价的十数万元,比如“先交5万元,可抵扣楼价10万元”等,这种情况下,这数万元在多数买家看来还算“有用”。

但也有更离谱的,便是如上述个案一样以团购费、认购金、设计费等名目让买家交纳额外的费用,且无发票、不退还。

律师:若自愿签订就不违法,但可向物价部门反映

这样的行为究竟合不合法?

买家能否拒交?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表示,在赖先生的个案中,该协议是买家和销售代理公司以选择加入会员形式获得团购购房优惠的文件,为自愿签订性质,内容和形式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买家既然签订了协议,就要遵守合同的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赖先生如果认为加入会员得到优惠的形式不妥或有欺诈之嫌,可以不签协议,按楼盘公布的价格购房即可。

如果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就不能算违法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也表示,赖先生个案的协议是买家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如果买家认为这笔费用不合理,可以选择不购买。

说人话:不爽?可以不签、不付、不买!但字你签,钱你付,那就要照合同办。

不过,对于上述现象,王律师表示“这并不少见,广州、佛山、深圳等地许多楼盘也出现了此类纠纷,要求买家交纳的费用绝大多数是变相的广告费或宣传费。而法院对此的判定不统一,关键是看最终购房合同里如何呈现此条款,比如有些购房合同里会直接写明这笔钱概不退还等字样,那买家就无法要回该笔费用了”。

闹哄哄的售楼部里,买家容易冲动签订一些条款,律师提醒要慎重

王律师提醒,此类纠纷的维权点在于,花了这笔钱是否获得了相应的优惠和相关服务。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真的获得了优惠,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一看楼盘的政府备案价;二是对比自己和其他不通过该渠道购房的人的价格是否一致;三是和周围楼盘适当对比。如果是假优惠,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

针对此种情况,王律师建议买家向广州市物价局反映具体情况。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冯茵